生活新报 加强“保护律师” 打官司更有信心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认为,一审稿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二审稿进行了修改,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应当一律通知家属,删除了“有碍侦查的情形”的限定。这个修改其实不仅仅是人文关怀,更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行使等基本权利问题。假如被逮捕以后,嫌疑人处于“与世隔绝”状态,根本不可能聘请律师;若不通知家属,家属自然也就不知道为其聘请律师。另外,不通知就意味着家属不知道办案机关是谁、人关押在哪里,即便请了律师,也无法会见和了解案情及提供法律帮助,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二稿的修改有利于保障辩护权,这是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相比一稿来讲,是一个进步。”赵兴祥说,不过在监视居住、拘留的情况下,未删除上述限定,只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仍然在很多方面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鉴定人有权请求保护,更重要的是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 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需听律师意见 律师分析:听取律师建议打官司更有信心 赵兴祥认为,这项规定本身是完全可行的。以前由于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导致在死刑辩护程序中,律师连承办案件的法官是谁都查询不到,更不要说沟通案情、提交辩护意见了。但死刑复核是一个司法程序,当事人当然享有辩护权,因此这样的规定非常必要。而且,如果案子确实有问题,律师的参与和辩护对于避免错案发生有较大作用。但是不管从可行性上来讲,还是从作用是否可发挥来讲,下一步关键的是最高院会不会少设置一些门槛,多提供一点方便,使之更可行。 “提出了这点建议,让律师以后打官司时更有信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王强律师说,这项规定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是死刑案法律援助的延伸。王强表示,死刑案件中嫌疑人请了辩护人,辩护人当庭发表的意见在庭审中是一个参考;若嫌疑人请不起律师,可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两种方式都是更好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听取律师的建议,有利于防止错案、悲剧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判决文书,文书中可以体现律师庭审中的辩护意见,这就等于是一定要加上律师观点。 3 辩护人涉嫌伪证罪拟异地受审 律师观点:可避免遭报复体现公正 赵兴祥表示,该条修改的核心是如果律师涉嫌伪证罪,原侦查机关应当回避,也就是办理该律师辩护的那个刑事案件的原侦查机关,不能再来办理这个律师伪证的案件。这样的设置是一个进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职业报复的存在。 王强认为,辩护权是一个可以豁免的权利,律师说错一句话、办错一件事,就要定性为涉嫌作伪证是不公平的。但该项规定比一稿进步了许多,像以前若律师涉嫌犯罪,将接受本地调查。检察机关可以将此事委托给公安机关调查,那么在庭审时,辩护人和检察机关再次碰面,难免会心存疙瘩,甚至出现报复心理。律师犯罪交给异地受审,更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公平。 4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 律师观点:不能完全避免刑讯逼供 王强说,这也是一个进步的法条,但没有辅以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在西方国家,律师可以完全参与整个办案过程,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若嫌疑人发现有刑讯逼供,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无处诉说,则视为刑讯逼供情况无效。监督和救济缺一不可,否则刑讯逼供不可能完全杜绝。 赵兴祥认为,这实际上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因为之前的法律中也从各方面规定了上述禁止内容,比如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也规定了两个证据排除规则,分别从追责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如何彻底根除,是一个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