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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管辖”能否避免律师被报复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新京报 “异地管辖”能否避免律师被报复 侦控机关与刑辩律师是控辩对抗关系,如果由前者办理后者的伪证案,就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
新京报


“异地管辖”能否避免律师报复

  侦控机关与刑辩律师是控辩对抗关系,如果由前者办理后者的伪证案,就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无疑,这是刑诉法二审草案的一个重要进步。追究律师伪证罪,与追究一般刑事犯罪有很大区别,前者主要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与侦控机关进行诉讼对抗过程中产生的,是控辩对抗的副产品。如果由作为侦控方的公安、检察机关办理与其有着明显利害关系的律师伪证案,就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很难避免滥施追诉。为避免办案中的“偏私”,保证案件公正处理,律师界和法学界普遍建议律师伪证案实行异地管辖。



  在《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尚难废除或修改的前提下,通过修改刑诉法来限制对律师伪证罪的不当追诉,是正确有效的思路。从世界范围看,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容忍律师伪证等行为,将其定为犯罪是各国通例。从我国司法实践看,侦控机关随意对律师启动刑事追诉,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实体法,而是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固有缺陷密切相关。

  例如,缺乏集体回避和管辖异议制度,往往由原侦控机关继续办理律师伪证案;缺乏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侦控机关可以随意对律师启动追诉;缺乏诉讼中排除辩护人的程序,侦控机关可以直接以拘捕方式将辩护律师排斥出局等。

  这次草案初步解决了律师伪证案异地管辖的问题,但对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仍然不够。从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看,追究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还应设置一些特殊的程序限制,以保障律师免受职业报复

  例如,俄罗斯刑诉法规定,对律师启动刑事追诉,须由法官决定;德国刑诉法规定了“排除辩护人”的特别程序,只有法官才有权决定将律师排除在诉讼之外;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还规定,对律师进行搜查、扣押时,必须通知律师公会会长或代表到场等。这些措施是基于刑诉的对抗性特点,为防止侦控方对律师实施职业报复而采取的必要保障。

  另外,侦控机关到底在多大范围内实行集体回避,“异地”是指外县、市,还是指外省、市,需进一步明确。从立法本意分析,该规定的实质是避免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处理,实现程序公正,因而,侦控机关回避的范围应视具体案件而定。通常情况下,由其他县、市侦控机关办理即可;特殊情况下,不排除交由外省、市侦控机关办理,以避免利益冲突。

  修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固然重要,但从根本上讲,纾缓律师伪证罪给刑辩带来的压力,保障律师免受错误的或不公正的追究,程序法责任更大。正当的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一些缺陷具有匡正纠偏的功能,即使《刑法》第306条没有修改,只要经由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追诉,律师伪证罪就不至于成为悬在广大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