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律师告捆绑收费案一审败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南方都市报 律师告捆绑收费案一审败诉 近日,广州律师黄鼎足诉广清高速捆绑收费案一审宣判,白云区法院认为,该收费有省物价局相关批文并在高速上设立了标志牌,判决黄鼎足败诉。黄鼎足对判决非常不满,表示将上诉。 黄鼎足介绍,2011年5月20日下午,他驾驶小
南方都市报


律师捆绑收费一审败诉

  近日,广州律师黄鼎足诉广清高速捆绑收费一审宣判,白云区法院认为,该收费有省物价局相关批文并在高速上设立了标志牌,判决黄鼎足败诉。黄鼎足对判决非常不满,表示将上诉。

  黄鼎足介绍,2011年5月20日下午,他驾驶小轿车经广清高速朝阳收费站,从北向南驶入广清高速,约两公里后从庆丰收费站驶出,却被收取通行费8元,其中5元为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通行费。

  黄鼎足认为,广清高速公路上悬挂内容为“庆丰收费站收取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通行费”的标志,并强行捆绑收取该路段通行费,属于利用绝对垄断地位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5月27日,他一纸诉状将广东省高速公路广清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该标志内容无效,并认定其实际通行路段收费为3元,要求返还多收取的通行费5元。



  据悉,广清高速公路南段高架桥部分是连接广清高速公路与广州市北环高速的重要交通走廊,全长约5.953公里。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庆丰收费站收取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通行费”的标志牌,是要约邀请,黄鼎足驾车驶入朝阳收费站,就表示他同意该要约邀请。同时,该标志内容来源于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的相关批文内容,现原告要求确认该标志内容无效,实质是要求确认上述行政机关相关批文的内容无效,因此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范围,不予调处。

  法院认为,广清连接线自立项、建设至交工验收的全过程,相关政府部门多份文件均认定北段七点位于庆丰收费站以北约1公里处,因此,原告认为他没有通行广清连接线不符合客观事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