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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牌律师“涉嫌诈骗”陷囹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民主与法制时报 老牌律师“涉嫌诈骗”陷囹圄 轰动福建司法界的律师涉嫌诈骗案甫一开庭就备受关注。是律师知法犯法,还是检察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漏洞……诸多质疑,亟待厘清。 “如果说徐晓江诈骗罪名成立,这起诈骗案件,将没有受到欺骗而财产遭受损失的‘受
民主与法制时报


老牌律师“涉嫌诈骗”陷囹圄

  轰动福建司法界的律师涉嫌诈骗案甫一开庭就备受关注。是律师知法犯法,还是检察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漏洞……诸多质疑,亟待厘清。

  “如果说徐晓江诈骗罪名成立,这起诈骗案件,将没有受到欺骗而财产遭受损失的‘受害人’。”

  身处漩涡的徐晓江,另外一个身份是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被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指控涉嫌“诈骗罪”。而作出上述表态的是他的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

  “我是无罪的。”



  去年12月13日,在甫一开庭的陈述中,徐晓江否认了检察院所有的指控。

  事实上,从该案立案侦查阶段开始,就备受关注和争议。开庭时,台下40个旁听席无一空缺,甚至过道上都坐满了听众,其中一大部分是鼓楼区检察院、法院以及福建省律师界的人士。

  公诉机关指控称,徐晓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人民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20万元为徐晓江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而在法庭上的另外两名被告,分别是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江的下属林曦,以及徐晓江母亲名下公司的员工柯丽福。他们因“协助徐晓江的工作”,而被指控为“伪造证据罪”。

  截至发稿,此案依然没有判决。据知情人透露,福州市鼓楼法院已经将此案提交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指导。

  200万律师费背后

  46岁的徐晓江是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20余年。徐晓江成为被告,源于律师代理费200万元。2003年6月27日,上市公司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龙集团)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下称工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5400万元。

  神龙集团有多个下属企业,而厦门福联有限公司(下称厦门福联)则是其中之一。当日,厦门福联将其拥有的厦门福联大厦部分楼层作为担保,与工行营业部签订了抵押合同。

  然而,这些资金并没有让神龙公司运行状况好转。2004年,神龙集团逾期没有归还贷款。2004年8月,工行营业部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神龙集团归还借款和利息,同时要求厦门福联共同承担责任。

  据北京中洋律师事务所(下称中洋所)律师叶俊杰讲述,由于厦门福联是徐晓江的客户,而自己又是徐晓江的大学同学,因此,厦门福联法定代表人陈克根找到徐晓江后,徐晓江提出由中洋所和至理律师事务所一起代理该案。根据两所惯常的合作方式,关于具体如何代理以及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全部交由徐晓江出面接洽和谈判,律师费200万元归徐所有。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开庭时,陈克根授权本单位职工姚煌珠和黄一飞参加诉讼。徐晓江并没有上庭应诉。

  徐的此举,被检察院认为徐晓江并没有在一审中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在随后签订一审代理合同,是不真实的。

  “没有参与一审诉讼”遭到徐晓江当庭否认。徐晓江称,律师的服务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出庭才代表进行法律服务。他和陈克根不断地咨询不断地沟通,通过口头的、非诉讼的方式提供服务。而姚煌珠和黄一飞均不懂法律,其出庭及提供的代理意见均是自己提供的具体应诉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神龙公司、厦门福联与工行营业部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厦门福联对神龙集团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而判决之时,工行营业部已经将这笔资产打包出售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判决后,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公司)不服,上诉于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徐晓江安排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曦出庭应诉。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两次审理,都是以厦门福联胜诉告终,按照合同约定,徐晓江获得了200万元的律师费,但是资不抵债的厦门福联并无资金支付。

  “倒签合同”起争议

  正是这200万元的律师费,徐晓江被检察院指控为涉嫌“诈骗罪”。

  在“合同纠纷案”一审中,徐晓江是否为厦门福联提供过法律服务,也就是一审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和中洋律师事务所起诉厦门福联讨要律师费的诉讼的真实性,是法庭辩论的两个焦点。

  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因为在一审时,徐晓江并没有和陈克根签订代理合同,直到二审开始前的2006年,徐晓江和陈克根才签订了“合同纠纷案”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本案判决确定神龙公司、厦门福联与工行营业部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即维持原判),厦门福联支付律师费人民200万元。还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种“倒签合同”的做法被检察院认为是虚构合同行为。

  2006年6月9日,厦门福联和至理律师事务所签订二审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徐晓江和林曦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二审胜诉后,厦门福联支付律师费用1万元,无需支付二审前期律师费用。

  同日,厦门福联与中洋所也签订二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订,鉴于一审也由中洋所代理,双方2004年9月7日签订了一审代理合同,厦门福联根据一审代理合同,向中洋所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律师费。因此,二审阶段,厦门福联无需向中洋所支付律师费,如果二审败诉,中洋所要将已收取的一审律师费用200万元退还厦门福联。

  这三份合同也被检察院认为不真实。然而,在随后的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三份合同的公章为假。甚至陈克根在证词里也承认一审时徐晓江帮过忙。这也从侧面证实了一审中徐晓江为厦门福联提供过法律服务。

  按照签订的协议,因为厦门福联无力支付这笔律师费,中洋所起诉了厦门福联。中洋所的代理人是至理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林曦。厦门福联派出代理人应诉,但这个代理人是徐晓江母亲名下的公司员工柯丽福。因此检察院认为,这起诉讼是徐晓江一手策划的。

  双方经鼓楼区法院调解后签订协议,中洋所可以参与厦门福联大厦拍卖款的分配获得律师费200万元。此后,中洋所获得了全额受偿权。

  但是,处于下一受偿方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认为,中洋所获得全额受偿权,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在2010年11月24日,徐晓江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法庭激辩

  公诉人认为,在该起律师费调解案中,可以看出原被告代理人均是受徐晓江指使,意图获得优先受偿权。

  对此,徐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却有不同看法,在这起律师费调解纠纷案中,无论是代表中洋律所的林曦律师还是代表厦门福联的柯丽福,只要其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又经各自的委托人盖章确认,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上的盖章不是偷盖或者私自刻印的,而是经过陈克根认可,就算柯丽福和林曦都是徐晓江的员工,也不影响其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亦不影响其以代理人身份所达成的由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形成的和解协议的有效性。”田坦言。

  事实上,从福联公司在该案进入到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福联大厦时,福联公司对律师费用的和解与调解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田文昌认为,中洋所依据约定内容依法提起诉讼,鼓楼法院依法调解此案,确认厦门福联的付款义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因为200万元的债权是客观真实的,厦门福联法人代表陈克根不但予以认可,而且也认为200万元律师费都要付给徐晓江或中洋律师事务所。

  检察院认为,厦门福联的其他债权人江西南丰管委会、长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继而认为,厦门福联的其他债权人是本案的被害人。

  田文昌并不认可这个观点,他认为,中洋所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查封厦门福联大厦并没有获得“优先受偿权”,只是获得了一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权利,即中洋律师事务所对于福联公司因拖欠律师费而产生的债权的“受偿权”。

  田文昌还特别说明,查封福联大厦之后能分配到多少拍卖款,取决于法院的分配方案。同时,中洋所律师费的最终取得并非是按照查封顺序先后取得的,而是根据“小额债权全额受偿,大额债权按比例受偿”原则获得。“中洋所依法起诉并申请查封厦门福联大厦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其真实债权的合法行为。该行为没有侵害江西南丰管委会、长城公司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起诉书将200万元分成180万元犯罪既遂和20万元犯罪未遂,田文昌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对一个主观目的下的一个行为,怎么能分成两个犯罪形态存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