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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中国民商法律网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郑冠宇台湾东吴大学副教授 主讲人:郑冠宇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评议人: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欢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谢远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11年9月19日(周一)晚7:00
中国民商法律网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郑冠宇  台湾东吴大学  副教授

   

    主讲人:郑冠宇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评议人: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欢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谢远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11年9月19日(周一)晚7:0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大教室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看到大家,非常感谢大家能够抽出时间来到我们本学期第一次民商法论坛。本次论坛非常有幸地请到了台湾东吴大学的郑冠宇老师。郑冠宇老师从硕士开始就就读于德国的哥廷根大学,可以说是受到了非常系统的德国法的一个训练。而且郑冠宇老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于物权法,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而且郑冠宇老师写过好几篇关于占有的文章。今天郑冠宇老师给我们带来的题目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我相信凭借郑冠宇老师深厚的德国法基础和民法学的功底,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场非常精彩的演讲。大家欢迎!

    郑冠宇:谢谢!很荣幸能够来到这边跟各位谈一谈关于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问题。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因为在去年的时候,我到韩国去开会,正好杨立新老师也去了。我们两个就在还没有开会之前,在聊天的时候,杨立新老师就谈了一个案子给我听。然后他讲了一些他的意见,我当时的一个感觉就是这个案子好象在台湾会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当时我也讲了大致上的一个情形。回去之后我又跟杨立新老师要了他的那篇文章看一下,又仔细思考了一下。然后在前一阵子我又发现台湾有一个相类似的案例,非常相类似的法院的一个案例,结论确实是会有一些不一样,所以我觉得蛮值得讨论的。也就是说你看法律问题的角度不同的话,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那不同的结论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跟义务来讲会有一些影响。

    不过这不是一个对与错的问题。事实上,有的时候甚至于在司法实务上,我们知道法官在处理案子的时候,很多是在针对所谓的个案的正义来做裁判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可能提供不同的角度的看法的时候,事实上对他来讲会在个案的正义的处理上,有的时候会更方便。那么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最近也想把这个问题拿出来,特别的来谈一下。

    那么各位可以看一下,这是当初杨立新老师所提供的案例。我可以大致讲一下,大概就是说,一位叫张焕的一个居民,那么他买了一间房子。那么过了一阵子,他要把这个房子卖掉。结果就有一位叫做刘金龙的男子要跟他谈买房子的事情。那么谈了几次之后呢,那么这位刘金龙男士,就事先去准备好一些假的证件,在谈的过程当中就把张焕真正的产权证给调包了。然后他又跟张焕讲说,他想要跟他租房子,先租房子,试住一下看看怎么样,然后再来决定要不要买。所以就定了一个租约,就租了房子。那住进去之后呢,他就开始卖房子了。那么刘金龙就开始登广告说要卖房子,那就跑出来一个李大庆来买房子。那这是第三人。那李大庆来买房子的时候那这位刘金龙,他就自称是张焕。那么因为房子是张焕的产权证,是张焕的名字,所以他就自称说他是张焕。那么因为他手上拿的是真的产权证,然后他又去伪造了一些身份证件。然后就把房子卖给了这位李大庆。这里面当然还有一些在办理登记的过程当中,那些房产的管理部门的一些疏忽,事实上都有可能这样的情形。那么不管。就是说到最后也顺利的把这个房子登记给了李大庆。李大庆住进去之后,过一段时间才发现,当初卖房子那个人啊,刘金龙不是张焕。真正的原来的所有权人张焕就跑出来,去找最后登记的所有权人刘金龙,向他请求要返还这个房屋。那么这是大致上整个的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当然在这个问题,我们先不去谈它的结果如何。当然各位可以稍微思考一下,你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到底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再把这个关系用图示的方式给各位来说明一下。张焕的房子,在2007年5月的时候,刘金龙出来跟他洽谈关于购房的事情。然后他把房产证这些证明调包了,调包之后,再跟张焕承租这个房子。然后张焕把房屋交给了刘金龙来使用。事后刘金龙伪造了张焕的身份证明,然后自称他是张焕,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李大庆。李大庆是不知情的,是善意的李大庆。最后张焕的房子既然已登记成李大庆这种情形下,那么这个时候张焕出面想要跟李大庆来请求返还房屋。如果从结果去看的话,当然你会想到就是说,李大庆是善意的这种情形,那么是不是需要去保护这个善意的第三者?事实上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你究竟是要去保护善意的第三者,还是要去保护原来的所有权人的情形。

    我们今晚的题目是所谓的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那么或许有人会说,这里面有代理的问题。不过我们先把这个案例先暂时的抛开,先看看我们所要提到的关于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问题。

    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很熟悉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区别。那么通常情形,譬如说一个案例,说甲把他的动产去出租给乙的情形之下,然后乙在没有经过甲的同意的情况之下,把这个动产出卖给了丙。我这里面所提到的阿拉伯数字,就是我们台湾的法条。因为大陆法条我并不是那么熟悉,我在这里面会用中文特别标识出来一下。那么在这里乙把甲的动产去出卖给丙了。那么这里面事实上可能有两种的情形,一种就是无权代理形,一种就是无权处分。那么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呢,大家应该都很熟悉,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之下,代理人一定是以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就是说乙是以甲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这就叫无权代理。那么就是乙根本没有经过甲的授权。在跟丙为一个交易行为的时候,乙说我是甲的代理人,我是帮甲来为这个法律行为的一种情形,这是典型的显名代理,以本人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的这样的情形。那么相对来讲,无权处分的情况之下,乙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为法律行为。所以乙会跟丙讲说,那么这个动产是我的,我把我的画卖给你,那么这叫无权处分的这种情形。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人的名义,差别就在这里。就是说你在跟对方在为交易的时候,你所使用的方式的差别,这是我们一般所称的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情形。既然是不同的一个方式,当然法律效果事实上是会有差别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