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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委员的两会新希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新民晚报 律师代表委员的两会新希望 在今年上海两会上,上海律师界的律师代表委员们用充满社会责任感的视角,立足于各自所关注的领域和群体,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提出了2012年的立法新希望,希望立法不要留下“空白地带”,权利保障应“无懈可击”。本文特摘录
新民晚报


律师代表委员两会新希望

  在今年上海两会上,上海律师界的律师代表委员们用充满社会责任感的视角,立足于各自所关注的领域和群体,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提出了2012年的立法新希望,希望立法不要留下“空白地带”,权利保障应“无懈可击”。本文特摘录议案的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市人大代表、市律协监事长厉明(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人行横道绿灯时应禁止机动车右转!”

  “酒驾入刑”后,刚过去的元旦假期例行酒驾检查中,上海竟然未查获一例酒驾。然而,在其他方面,交通管理却效果欠佳。比如,在人行横道亮绿灯时,右转的机动车往往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与行人抢道;车辆恶意鸣号等等。这些现象也是违反交通法律的行为,却难以治理好,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给了违法者一定的“空子”可钻。



  《道路交通安全法》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是,由于法律这样的软性规定,导致机动车很少礼让行人。有一些外国朋友曾对我说,他们在人行道绿灯通行时,常常会有机动车窜出侵害他们“通行权利”,让他们过马路时心惊胆战。对此,我郑重地告诫他们,在上海过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亮绿灯表示你过马路的必要条件具备了,但,充分条件尚不具备,你要看仔细你的左手边要右转的车辆是不是放慢速度让你,只有同时具备“亮绿灯、车慢速”这两个条件,你才可以跨出过马路的脚。

  其实,不要说外国人,上海本地人过马路也是胆战心惊。上海已进入老年社会,上海市民中每五个人中有一位是老年人。他们过马路比较慢,往往抢不过机动车,更需要对他们进行保护。

  鉴于机动车驾驶员缺乏必要的礼让习惯,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流比较密集的市中心商业旅游集散地,在人行横道亮绿灯时,同时设置禁止机动车右转的红灯,从而切实保障行人通行的权利和行人的人身安全。

  市政协常委、市律协副会长黄绮(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市政协委员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殊儿童救助机构需设立起来”

  一位10岁女童,因父母双双入狱,导致她名义上“父母双全”但实则失去监护人,在投靠亲友无果后只能由居委干部临时看护。在知悉女孩困境后,慈善机构和有爱心的市民想伸出援手,但由于目前社会管理缺位和法律规定不明而难以介入。

  针对类似的情况,市政府近期发布的《上海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了要“将儿童优先惠及每一个儿童”。并且还提出“强化对特殊儿童的援助”。其中,特别提到要“研究探索儿童监护权暂时转移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抚养等特殊状况下的儿童提供照料和保护”。这是多年来市政府对这类特殊儿童救助所提出的最具体及明确的一次。但苦于我国目前监护制度的法律局限,以及民政部门下设的儿童福利院是针对孤、弃、残儿童进行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对于有家长(监护人)、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不实行收养和监管,没有找到更好的良策。其实,很多国家对于没有被有效监护的特殊儿童都设立了专业的保护机构。例如德国《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中规定,各地青少年福利局有委托照管儿童和对儿童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责任。

  据此,我们建议在市民政局系统设立或归口设立针对特殊儿童救助的机构,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因监护人病残、犯罪入狱、有不良嗜好而无人照管的儿童可以有切实的托底管理部门,从而可以进一步甄别实施“寄养家庭”制度,解决目前财政及国力不足,社会力量补充的问题。发挥社会爱心人士的作用,帮助政府解决困难。

  市人大代表孙洪林(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时,共同居住人寻求救济的途径需明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后,经常会有以下情况发生:承租人死亡后,家里人协商不一致,向出租人提出了指定承租人的申请,但出租人为了不得罪家庭成员的任何一方,避免指定承租人后会产生的麻烦,往往以其他权利人不来协商或申请人无法提供协商不一致的证明材料为由迟迟不予指定承租人。而承租人的不确定则不利于行使与房屋相关的权利,给房屋买卖、户口迁移带来诸多不便。

  2004年前,面对这种事情的发生,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而2004年以后,面对物业拖延指定的情况,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则以出租人没有指定为由,不予受理。如此一来,使此类事情陷入无人解决的境地,出租人不管,法院也不受理。因此,针对此类事情的老百姓的咨询、投诉不胜枚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为此,今年人代会上我提出“修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增加出租人怠于履行指定承租人职责的司法救济条款”的议案,建议修订条例中第40条第2款及第41条第2款,增加出租人逾期不确定承租人的,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租人逾期不确定承租人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内容。

  以上是我今年人代会议期间所提出的20个议案、书面意见中的一个,关注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关注权利保障的空白地带,是我作为人大代表的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