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但长期以来,这些公权力被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企业所分享。改革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是此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60项任务中的一大亮点。 “改革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彻底切断了司法机关与部门、企业的联系,让公权力回归国家,保证了司法公正和部门、企业健康发展。”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改革较为彻底,但进度有些迟缓。 弊端凸显改革势在必行 “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2008年,在律师状告北京铁路局收取退票费侵权一案中,该律师以审理此案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是北京铁路局下属单位,影响判决公正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近年来,在大量涉及铁路企业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要求铁路法院审判人员集体回避,或要求移送地方法院管辖的尴尬局面。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隶属关系的存在,部门、企业公检法办理的案件,难以摆脱“自己审自己”之嫌,公正性广受质疑。大量涉铁路案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否认,曾经为维护稳定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法治建设的推进,其问题与弊端愈发凸显,早就到了必须改革的境地。”张泗汉进一步解释说,司法机关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能向任何部门、企业倾斜。司法权只能为国家、整个社会服务,“部门化的司法机关不能真正称之为司法机关”。 除了外部的改革呼声,内部同样也有改革的期盼。部门、企业司法机构的人事任命、劳保福利、财政经费等事项,都掌握在部门或企业手中,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组成及工作人员升迁。工作人员的身份错位,缺乏职业认同感。改革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势在必行。 各项移交工作稳步推进 “吉林省林区法院‘推公’顺利,目前,林区两级法院已整体上划到地方法院系统,进入法院序列,林区法院工作人员也经过考试成为了公务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 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吉林高院院长张文显在提交的“关于尽快理顺铁路、林业、农垦等部门和企业法院管理体制”的建议中指出,“吉林省18个林区基层法院,35岁以下的法官一个也没有,如此怎么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保证林区司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吉林稳步推进林区法院改革,目前省委已基本同意了林区法院设置方案,将延边、吉林和白山3个林业中级法院重新划分,设置为延边、长春两个中院,基层法院设置正在讨论,“今年上半年要全部落实改革任务”。 其实,早在2004年,中央就提出了改革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纳入国家统一司法管理体系的要求。此后,这项改革全面启动,工作相继展开。 2007年,林业公检法改革启动;2009年,铁路司法系统改革正式开始……截至目前,铁路公安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铁路法检院改革移交工作正稳步推进。 据介绍,部门、企业司法机构改制后,机构列入地方序列管理,编制由中央编办统一核定、下达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人事任免,工资、福利、行政经费等由政府财政保障,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部门、企业脱钩。 提升司法执法能力水平 资料显示,改革前,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只有一幢约300平方米的办公楼;其他分局经费很紧张,基础设施滞后,经常无船出警。 “改革后,今非昔比。”1991年便在镇江分局工作的该分局办公室副主任杨克军深有感触地说,“以前,我们分局只有一艘二手巡逻艇,由于是企业管理,执法主要以港口为主,为企业保驾护航。改革后,我们有8艘现代化巡逻艇,执法范围也从港口为主延伸到长江干线水域,从点扩展到面,为国家水域安全保驾护航。” 据介绍,在国家财政保障下,镇江分局办公面积发展到6000平方米左右,是改革前的20倍;警力从原来的65人增长到79人,且年龄结构更年轻、平均学历更高,都为公务员。 “改革后,我们年办案数量是过去的6倍,为长江干线水域管理、长江沿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杨克军言语中满是对改革的赞许。 张泗汉表示,改革不仅仅提高了司法、执法保障能力和水平,优化了司法职权配置和结构,将司法机关从部门、企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还从源头上消除了群众对这些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我国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改革已经迈出了稳健的一步,切断与部门、企业的关联证明改革已经步入实质性阶段,但还需要加快速度。”张泗汉认为,铁路、林业法院纳入地方欠妥,应当作为专业法院自成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