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韩大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出发,为了加强宪法宣传,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建议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将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 “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 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十多年以来,在全社会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公众法制观念,推动了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法制宣传工作将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如何强化宪法的作用,更好地实施宪法将成为法治发展模式转型的基础与基本目标。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 应当看到,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我们也根据不同主题,宣传宪法,但宣传宪法的内容并不集中,力度并不够,在实践中虽然宣传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在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难于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断出现,宪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典型案件。这些事件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背后的一个共同点是,一些公职人员缺乏宪法观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务员失去了基本的伦理道德。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出发,为了加强宪法宣传,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在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将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 设立“宪法日”具有重要意义 将“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并非仅仅是名称的变化,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与传统,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度的历史基础与正当性,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 首先,把“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有助于认真落实“依宪治国”的精神,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胡锦涛同志在2002年“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2004年“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需要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积极探索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生动性的形式。 其次,把“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宪法,实质上就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特别是,通过开展“宪法日”活动,能够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不断巩固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营造良好的建设政治文明氛围。 再次,把“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通过的“决议”第一部分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国家设立专门的纪念宪法的节日,不仅有利于落实“决议”的精神,也有利于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发挥法制宣传在树立国家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把“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宪法的国际影响。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设有固定的宪法节,还有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也有一些国家将这一天定为“国民的节日”、“全民的节日”,或作为法定休假日。 实际上,早在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就提出了将这一天设为“宪法日”的建议。宪法颁布以后,上海市还专门设立了“宪法宣传周”。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规定每年宪法颁布日的当周(即12月的第一周)为宪法宣传周。宣传周突出宪法宣传,动员政府、社会、媒体等多方面广泛参与,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五进”等丰富多样的活动。每届宣传周都确定一个主题和多个口号。上海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2012年12月4日,我国将迎来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纪念日。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真正感受宪法的价值和权威,建议从今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将其改为“宪法日”,从而更贴近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日纪念活动的本意,突出宪法在普法中的核心地位,推动宪法实践,巩固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和党的执政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