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 》( 2012年03月28日 08 版)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胜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完善,充分展示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3月19日,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对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抓好贯彻落实。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要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加快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修改完善工作进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 要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就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有力惩罚和有效防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在总结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设置了一系列旨在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配套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化了证人出庭的义务,同时加大了证人保护力度;细化了证明标准,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主体,等等。广大刑事法官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坚决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凡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必须重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为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奠定坚实基础。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构建繁简分流的审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用好简易程序,确保简单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同时,要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被告人不认罪、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中,使有限的审判力量、审判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和使用,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入研究、充分运用好这一制度,努力把相关问题解决在庭审前,把控辩双方争议点明确在庭审前,切实保障庭审顺利进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纳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对于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要进一步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诸多方面进一步体现和落实了这一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法院职责、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政治法律责任。要切实做到相互制约,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