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 新华网上海3月23日电(邱宇同 黄安琪)记者23日从上海海事法院获悉,由于人民币持续升值,“垫付”交易模式下因汇率损失成诉的情况增多。上海海事法院2010-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涉及美元诉请的案件中有45.7%附带了“折算人民币”或赔偿违约之日与判决生效之日间汇兑差价损失的主张。 2010年6月,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将一批货物装箱出运,上海公司完成装箱作业后将集装箱运至指定堆场等待装船。后因货物被海关查获存在与申报品名不符等问题而被扣,上海公司为此垫付堆存费等费用人民币4万余元及集装箱超期费1.7万美元,双方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公司明确其计算的诉讼请求人民币总额中需考虑汇率变动损失。 据了解,由于货物出口过程中往往涉及订舱、报关、检验、装箱、进港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会产生一定费用。为提高效率,实践中大多采取货代企业先行垫付,再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方式进行结算。由于国际运输的海运费一般均以美元形式结算,通常情况下,货代企业以美元垫付的海运费,委托人也应以美元偿还。 于22日发布的《2010-2011海事审判“白皮书”》显示,随着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汇差影响相对较大,有的在还款期届满时就可能超出了货代企业的利润区间,如发生委托人迟延还款的情况,货代企业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在货代企业追讨代垫费用的案件中,主张汇率损失的情况已明显增多。 上海海事法院建议,合同双方在建立货代委托合同之初就应充分考虑汇率风险因素,事先协商一致,通过明确结算币种、约定固定的汇率标准或汇率基准日等方式在合同中对汇率变化的影响作出安排,从而达到锁定和合理分担汇率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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