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3月23日电(记者 范春生 刘品初)来自中国西部的大学生马小江在辽宁省沈阳市就读期间因琐事与同学厮打,造成对方轻伤,被送至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其表现一贯良好,积极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旦被判有罪将影响前途,检察机关依据“污点封存”制度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其中设置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备受关注。而在此之前,辽宁、上海等地的检察机关探索推出“污点封存”制度,为一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在校生犯罪嫌疑人封存了青春污点,改变他们人生轨迹的同时也助推了立法完善,更多特定嫌犯有望受益。 据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检察长周伟介绍,自2009年至今,院里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7件274人,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8件196人。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量逐年增加,而且呈现出年龄低龄化、形态团伙化、手段成人化和暴力倾向明显等特征。这对司法机关如何应对提出挑战。 “为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院里在2010年5月开始试行了‘污点封存’制度。”周伟告诉记者,所谓“污点封存”,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做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不起诉决定书不进入其人事档案,有条件地在检察院内部封存,非经特定程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以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复学、就业创造条件,避免其因“身份标签”的影响而受到不公平待遇,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据了解,早在沈阳实行“污点封存”制度之前,即2004年起,上海检察机关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迄今,共对91名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措施,91人无一再犯罪——52人顺利就业;37人顺利续学,并已有7人被大学录取;2人出国。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犯罪行为,大多在主观上具有作案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是能够引导他们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在推出‘污点封存’过程中,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充分收集外围资料,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综合评价,二是人性化办案,将教育挽救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三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的犯罪行为来说,打击仅是低层次的手段,预防才是最有效的办法。周伟说:“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实行‘污点封存’,让他们感受到法律所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内心的感动与悔悟,回报社会,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