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徐日丹)记者今天了解到,高检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据了解,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是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大侦查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 按照高检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专项检查将重点检查三方面内容:一是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要认真检查“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属于“在逃”、确需另行侦查取证、依法应当移送管辖、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其他处理等情形,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移送,决定“另案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着重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另案处理”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二是“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要认真检查对“另案处理”的涉嫌犯罪人员是否及时另案开展了侦查活动,“另案处理”案件底数是否清楚;对应当逮捕、起诉的是否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应当移送管辖的是否及时移送管辖;对“在逃”人员是否采取了网上追逃、抓捕等措施,到案后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其他处理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着重纠正应当另行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或者拖延侦查,该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提请、移送,该移送管辖不移送,不采取追逃措施,降格处理,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其他处理而不处理或者不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问题。三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要认真检查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底数是否清楚,对案件具体情况和“另案处理”后续工作情况是否掌握,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纠正,着重解决案件信息渠道不畅、法律监督缺位和监督不到位、不规范、纠正问题不得力等问题。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情况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少数案件适用“另案处理”存在一定随意性,有的放纵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今年3月至10月联合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 “另案处理”专项检查是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 一些研究人士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一词外延较为模糊,覆盖较广泛,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给予行政处罚;由于管辖权原因,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外地追诉等,“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对‘另案处理’监督机制设计不合理,很可能导致遗漏‘另案处理’人员的情况,‘另案处理’易成‘另案不理’”。 “‘另案处理’得不到处理,危害很大。”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认为,“另案处理”一旦变成“另案不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安全感,给社会留下严重的治安隐患。 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是有力促进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规范侦查活动,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 “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是两部门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大侦查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又一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重点监督危害民生民利等案件中的“另案处理” 根据高检院与公安部日前制订的《关于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专项检查的工作范围是,2011年度各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因故未将相关共同涉案人员一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而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对之“另案处理”或者“在逃”的案件。 据了解,专项检查活动分准备阶段、调查摸底阶段、检查整改阶段、总结规范阶段等四个阶段进行。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等三项内容。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透露,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对适用“另案处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会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坚决纠正违法不当适用“另案处理”的问题,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有关方面要深入研究,依法稳妥处理。 《方案》要求,对个案适用“另案处理”存在的具体问题,要边发现、边纠正,及时处理解决。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公安、检察人员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各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方案》强调,在专项活动中,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及时通报情况、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既要从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出发,严格依法监督,又要注意听取意见,讲究方式方法,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要加强内部沟通,保证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在本机关、本系统得到一体落实。 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方案》指出,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适用“另案处理”问题,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健全制度,建立规范适用“另案处理”和加强相关工作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另案处理”的监督力度,通过开展“另案处理”专项监督活动,创新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另案不理”现象的发生。 “‘另案处理’监督过程本身繁琐复杂,耗费时间精力,难于有效操作。为此,设计一套信息化办公系统便显得尤为重要。”去年年初,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正式投入使用。该系统详细记录了“身份已查清但批捕或起诉时仍在逃;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需要继续侦查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另案处理”人员的身份信息、案件事实等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积累监督线索,定期跟踪预警,督促公安机关依法正确处理“另案处理”人员。 在办理方记川涉嫌抢劫案时,承办人发现“另案处理”人员刘文龙虽然在逃,但其涉嫌抢劫罪证据充分,身份已查清,承办人将其录入系统后,定期监督,在批捕方记川后及时针对刘文龙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最终,经过网上追逃,刘文龙被抓获归案并被批准逮捕。 “另案处理”信息库的建立,不仅在追逃、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了高效、便利条件,同时也避免了“另案处理”档案、文书不易保存、管理、移交的弊端。 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活动,不仅可以进一步摸清“另案处理”案件和人员的底数,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一批案件,而且能为制定对策,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本报北京3月2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