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赵阳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了解到,自2002年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共有公职律师4730人。 司法部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试点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公职律师广泛参与政府机关的各项决策,严把法律关、政策关,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提高了决策能力和决策质量。各试点地区公职律师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机关依法施政,保障了政府机关政务活动的高效运行,提高了行政效能。 此外,各地公职律师利用了解政府政策出台背景,熟悉相关领域法律专业知识的优势,认真为人民群众指点迷津,讲解法律和政策的适用,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想方设法缓解社会矛盾,在政府与群众之间起到了传声筒和减震器的作用。 据了解,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在中国证监会、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国银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交通运输部等13家中央单位顺利开展。
公职律师无明确法律定位期待“名分” 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是公务员,同时又是律师。这样一群具有双重身份的人,便是公职律师。 从2002年开始试点至今,公职律师逐渐成为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帮手。 公职律师如何开展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过哪些障碍?今天,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行业指导和执法监督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依法行政需多层次法律服务 1988年3月,我国律师事务所由纯粹官办改为合作制,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事务所从单一的国办所,变为国资所、合伙所等并存,社会律师走向市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再承担为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定职责,政府只有通过市场获得律师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行业指导和执法监督处处长穆益斌把建立公职律师队伍看作律师制度改革的必然。 面临大量、经常性法律事务的政府机关,需要有专门的律师队伍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承担法律服务,维护政府合法权益。除了军队律师外,只有社会律师一种形式的单一律师组织结构,迫切需要改变,从而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地区陆续开始试点公职律师。 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试点情况,下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将公职律师的职责扩展到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2004年,更大规模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 逐渐成为政府决策法律参谋 海关总署是较早试点公职律师的中央机关。政策法律司行政复议应诉处杨左涛是海关总署15名公职律师之一。参与海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处理海关民商事法律纠纷和劳动争议、研究论证海关行政决策和重要法律、起草海关规范性文件等等,都是杨左涛的职责所在。 “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后,所在部门的公职律师不仅要作为应诉小组成员参与案情分析、商讨应诉思路、研究答辩状,还要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杨左涛告诉记者。 2003年6月,海关总署确定广东分署以及上海、厦门、南京等14个直属海关作为第一批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试点海关。近10年来,试点公职律师的海关已从14个扩大到27个,人员发展到250多人。 “目前,有的直属和隶属海关,公职律师参与决策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制度。海关律师是海关公务员,同时也是职业法律人,可以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客观地审视、评判相关行政决策的过程与结果,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在海关总署政策法律司副司长王军的眼里,公职律师已逐渐成为海关依法决策的“智囊团”。 事实上,在《海关公职律师工作管理办法》中,赋予了公职律师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重大行政决策能够经过法律论证,促进了决策的民主、依法、科学性。”王军说。 缺乏法律制度支持制约发展 尽管公职律师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在穆益斌看来,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最为主要的就是,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公职律师的具体规定,缺乏制度支持。 2007年10月审议通过的新律师法,依然没有涵盖公职律师,这让穆益斌感到些许遗憾。 正是因为没有相应规定,使得公职律师在执业中,由于社会认知度不够,得不到理解和支持,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加上本身存在的律师执业难等问题,公职律师执业可以说难上加难。此外,管理不明确、相关待遇模糊、人才资源缺乏等等,都成为制约公职律师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国家应当尽快把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法律轨道,正视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穆益斌希望,下次修改律师法时可以将公职律师纳入其调整范围,统一制定相关的公职律师管理、运作和监督法律法规,从而在立法上为设立公职律师制度扫清障碍,让公职律师早日甩掉“师出无名”,“于法无据”的帽子。
相关链接:我国三种公职律师模式 ◆设立专门公职律师事务所,为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广东模式; ◆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分别设立公职(政府)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同时又是本单位的公务员,只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厦门模式; ◆在政府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杨州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