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 》( 2012年04月13日 16 版) 本报北京4月12日电 (白龙、王可佳)网络虚拟账户“支付宝”是否可被执行?10日上午,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被告王某“支付宝”内余额划扣至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宝”账户,使该案执行进程得以前进。据了解,这是北京首次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予以强制执行。 王某曾向朋友刘某借款20万元,久拖不还,被刘某告上法院。去年2月25日,在朝阳法院判令王某7日内向刘某偿还借款20万元后,王某仍坚称自己无力履行判决,刘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中,法官发现,王某曾开过网店,执行法官据此查询到王某“支付宝”实名账号。 执行法官经过与支付宝公司联系,对被执行人王某“支付宝”账号以“只进不出”的方式予以冻结,后划扣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7.5万余元。10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这笔钱被转至刘某开通的“支付宝”账户。对于剩余款项的偿还,被执行人已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办案法官表示,“支付宝”账户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账户内的交易资金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本案办结后,法院还将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改变执行钱款只能在“支付宝”账户间划拨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