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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2年5月8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这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垄断司法解释》共16条,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垄断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余条。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二、起草《垄断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垄断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该司法解释以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垄断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定。二是总结成熟司法经验。在起草过程中,除了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适用反垄断法审理的案件之外,对于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纠纷,也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一些较为成熟、认可度较高的司法经验。对于那些争议较大、尚处于探索当中的问题,未纳入《垄断司法解释》。三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便利当事人诉讼来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功能与优势,提高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培育良好的竞争精神,又要避免抑制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协调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保证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四是体现全球视野和国际眼光。在起草过程中,比较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司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国情进行了适当创新。 三、《垄断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类型与原告资格。《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的起诉方式。《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此外,《垄断司法解释》还对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诉讼时效问题等做了规定。 《垄断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对垄断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垄断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则,为保障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为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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