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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开全国先河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实习生 惠珍 从今天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宝安、罗湖和福田三个区法院开始试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此令人耳目一新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开了先河。 此之前的5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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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实习生 惠珍

  从今天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宝安、罗湖和福田三个区法院开始试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此令人耳目一新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开了先河

  此之前的5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拉开了深圳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帷幕。

  深圳法院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主要是对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实行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改革。这一改革,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提速,使诉讼当事人能尽快拿到裁判结果。

  民生案件快速审理需解决“瓶颈”

  深圳法院为何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对于这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丽雅告诉记者,主要基于民事案件四多特点:案件总量多,去年深圳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9836件,审结98195件,法官人均结案348件;民生案件多,全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绝大部分为民生案件,主要类型有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多,去年,该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为83837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85.38%;服判息诉多,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仅有13.17%上诉,服判息诉率达到了86.83%。

  郝丽雅向记者介绍:“为使民生案件快速审理,以往我们采取了构建大调解格局、诉前联调、劳动争议绿色通道、小额速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标准化办案,实行假日、夜间法庭等多项措施加快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由于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加班加点办案。这些措施的实施,明显缩短了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结案周期不能满足群众急于拿到裁判结果司法需求。案件审理工作尽管在整体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审限要求,人民群众对民生案件快审快结的要求仍十分迫切,二是裁判方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一方面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冗长晦涩难懂;另一方面疑难案件说理不足,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未能充分论述法院裁判的理由,当事人难以服判。”

  郝丽雅指出,经过调研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瓶颈在于传统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方式。传统裁判文书存在以下问题:不分案件难易同一格式,简单的民生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都长篇大论,庭虽然开完了,但是由于案件量大,裁判文书撰写不出来,不能及时作出裁判,绿色通道因为文书撰写经常塞车,尽管法官经常加班加点,案件快不起来。并且不分案件难易同一格式,对疑难复杂案件仍嫌说理不足;同时有限的司法资源平均分配,不能实现小额案件快速审,简单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为此,要解决这个长期困扰法院的瓶颈问题,必须对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进行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的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深圳法院进行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为满足人民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加强诉讼指引和诉讼服务,体现司法为民,让老百姓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改变传统固定化的裁判文书格式,根据案件类型创新新的裁判文书格式,让老百姓看得懂裁判文书;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配合小额速裁和民生案件快速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白全安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们通过改革,希望达到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及时得到裁判结果的司法需求;实行裁判文书的繁简有别,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做到小额案件快速审,简易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创新裁判文书撰写方法,使简单的案件用简易的裁判文书,疑难复杂的案件用充分说理论证的裁判文书,使裁判文书的制作更加符合审判规律。”

  白全安向记者提供了深圳市中级法院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他指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对象主要是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可以适当简化:……(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

  记者了解到,为做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调研组,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并借鉴吸收了香港、新加坡等境外法院简单案件运用简易裁判文书的经验,同时还召开了专家学者论证会,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计出了三种文书格式: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

  为保障裁判文书改革的顺利实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出台了《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并加强了物质保障,完善各个审案的数字法庭,印制了大批诉讼指引,同时对试点法院立案和审判人员进行了培训。

  深圳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三种文书格式

  一、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

  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人民币20万以下;2、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3、适用简易程序(包含小额速裁程序);4、当庭宣判;5、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可以选择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类型有:1、小额速裁案件;2、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3、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以下特定类型案件:(1)信用卡透支纠纷;(2)按揭欠款纠纷;(3)欠缴物业管理费纠纷;(4)欠缴房屋租金纠纷;(5)工伤保险待遇纠纷;(6)被告仅以缺乏还款能力进行抗辩的民间借贷纠纷;(7)其他适宜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案件。

  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设计此种文书目的主要在于配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让案件审理真正能够快起来。实用令状式简易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

  二、要素式裁判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该类案件具有共同的要素;2、通过对要素的陈述,能够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以下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复杂交通事故案件;3、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事案件。

  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要求当事人首先填写相关要素,法院围绕双方填写的要素开庭审理,重点调查双方争议的要素,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要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种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懂,而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是一种变革。

  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和服务,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主张权利。同时,《要素表》对法官也是一种指引和约束,有利于审判权的规范行使。这不仅仅是裁判文书的改革,更是裁判方式的改革。

  三、表格式裁判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是指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包括纯表格型的裁判文书和附表格型的裁判文书。

  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没有争议;2、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式的方式列明。以下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选择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1、简单交通事故案件;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表格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同小异,只是这类案件的要素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的操作方法与要素式裁判文书相同。

  法官可以有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疑难案件中

  5月7日上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让当事人拿到了判决书。

  上午10时,案件庭审开始。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8月与被告浙江衢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总金额为60030元的红外摄像机等产品,被告先付2万元,余款于2011年9月25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货物,最终实际交付货物的货款为61190元。在被告仅于去年9月2日支付1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原告于12月8日向被告发出《违约通知》,告知被告逾期不付款,从发出违约通知书第五天起,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此后被告于12月19日支付原告1万元货款,余款41190元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前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1190元货款未付的事实,故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1190元。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承担。

  记者在旁听该案件庭审时注意到,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特别向原、被告双方明确:“由于本案事实没有争议,并当庭宣判,本院将不另行出具载有详细裁判理由的判决书,将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出具判决书。令状式裁判文书是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裁判文书,虽然裁判文书上对前述内容没有详细记载,但是这些内容均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如果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庭要求复印开庭笔录。”

  在持续了约半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休庭。而在休庭后不到10分钟,该法院便出具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记者注意到,相对于此前繁复的少至几页多至厚厚一沓的判决书,此案的判决书只有单单一页。无论原告或是被告,也都是一脸轻松的表情。原告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禹剑锋告诉记者,能当庭拿到判决书,太高兴了,深圳法院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是件好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丽雅对记者笑着说:“当事人是拖着行李箱来的,庭审完拿到判决书就可以直接去机场了,这证明法院工作效率很高啊。”

  此案庭审的主审法官邱碧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法官们每天开庭好几次,庭审完还要撰写裁判文书,至少要1到2个星期才能出具判决书,加班加点也是常有的事。而现在当庭就可以出具判决书。这样一来不仅大大提高了审案效率,也给法官们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中。

  法制网深圳5月7日电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