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葛东升 薛洁)经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王柳明、周朝勇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拘役五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的刑事判决。和以往不同的是,检察官、法官在办案中,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对农业局收集的证据进一步转换、补充。 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刑诉法修改以前,行政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中,证据多为行政机关移送后公安机关重新收集的。但由于行政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认识不到位,往往难以在第一时间将证据收集到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为例,行政机关一般只注重收集现场查获的产品的违法或侵权的证据,而不太注意收集相关购买用于制造、生产侵权产品的原料及生产、销售相关的记录、发票等原始凭证。这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因时过境迁,导致有的证据被销毁、灭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无法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 为适应刑诉法的新规定,泰州市检察院收集了2010年以来当地行政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60余件,就行政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中的瑕疵进行分析。检察机关通过走访等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了有关案件的证据情况。3月26日,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家单位,就行政机关全面、规范收集证据召开联席会议,并达成共识: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只要具备取证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取证方法和程序合法这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据了解,今年3月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已经办结4件由行政机关移送,并直接采用行政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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