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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首推“司法透明指数”引热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日报 近年来,随着公众参与司法需求的增强,对司法公开的呼声日益强烈。那么,司法公开之门该如何打开?5月29日,由浙江大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2012年中国法治论坛——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与会学者围绕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例外
法制日报


    近年来,随着公众参与司法需求的增强,对司法公开的呼声日益强烈。那么,司法公开之门该如何打开?5月29日,由浙江大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2012年中国法治论坛——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与会学者围绕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例外及阻力展开讨论,针对浙江法院率先尝试的司法透明指数,学者从指标设计、评估方法及基层法院试点的示范意义和推广等方面提出意见。
 

  公开范围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重点

  据了解,从2010年开始,浙江省高院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阳光司法”工程,省内103家法院已全部建立门户网站,共1347个审判法庭实现电子化,对所有开庭案件全程录音录像。

  “去年,在落实阳光司法的各项标准中,全省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为41.92%,同比上升了3.55%。”浙江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浙江法院在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过程中,不断拓展司法公开范围,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务等方面进行公开。

  浙江高院关于阳光司法的课题调研报告显示,在253名参与问卷调查的样本中,有62%的被调查者对浙江法院司法公开情况评价为“好”及“较好”。

  司法公开的重点在哪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司法要透明公开,最核心的是审判文书的公开,它是衡量法院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标准,审判文书公开了,向老百姓有了交代,法学专家学者可以来品读,也可据此挑法院工作中的毛病。

  浙江省高院的调查显示,社会公众认为目前审判公开中欠缺的部分包括审理过程不公开、主审法官及联系电话不公开、内部指导意见不公开等,其中认为最欠缺的是“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不够”,占33.2%,其次是“获取诉讼信息的途径不明确、不畅通”,占24.6%。

  不过,在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孙笑侠看来,司法不应当过度曝光,像法院的家底就没必要向公众公开,这和政府的财务公开有区别。裁判的理由应当是司法公开透明的核心部分,判决文书的公开体现在如何把判决理由充分地表达出来,要求判决理由的准确表达,还需诉讼双方的律师及代理人的意见,明确接纳或排除的理由,这样才具有说服力。

  公开例外

  保护审判秘密与公民隐私

  “目前,部分法院还存在认识偏差,采取选择性公开。”浙江省高院副院长朱深远说,司法公开事项按功能侧重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利于法院自身管理的公开,如数字法庭建设、拍卖公开等;二是利于法院开展工作的公开,如“执行老赖曝光”、“公众开放日”等;三是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公开,如案件信息查询、诉讼档案电子化等。调研发现,第二类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较高,第三类相当薄弱。

  那么,哪些审判工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司法公开实际上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应与政务公开的制度相衔接,国家秘密肯定不能公开,但司法审判工作秘密要不要公开,要慎重决策。如果涉及个人隐私的一般不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的也可以公开,应区分考虑应当公开及其例外,如果某些信息公开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就不公开。

  据浙江省高院调查,超过64%的被调查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

  “离婚、争夺抚养权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隐私,相关案件信息公开后,会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过程中,要对人身财产关系等信息作技术性处理。

  朱深远认为,司法公开必须有一个限度,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进行适当的保护,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公开形式

  科技助推公开信息化水平

  打开手机,摁摁按钮,就能观看庭审全过程。2010年4月,轰动杭州的“城北雨夜敲头案”通过3G网络进行手机现场直播,关心此案的出租车司机在第一时间了解了案情进展。

  “这是阳光司法的新尝试。”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院长叶玉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手机直播,缩短司法与公众的距离,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像这样借助互联网技术,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就可以破解场地局限,从而保障审判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作翔分析说。

  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网上预约立案、语音导诉、远程提审、用淘宝网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在互联网上开辟“裁判文书”专栏……目前,浙江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共计43万篇,萧山区法院是最高院确定的全国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2011年,裁判文书上网率达75%。

  “司法公开重在阳光司法,信息化时代,网民互动交流已成为家常便饭,浙江法院的法官群体也逐步过河了。”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年来,浙江法院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与网民互动交流,高院的庭长、中院院长共28人次与网民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网民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公开阻力

  案多人少压力与惧怕监督

  提起司法公开透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比喻说,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

  “理性需要适宜的环境来保护。”张雪樵认为,过量的公开透明会损害理性,会牵涉到检察官、法官的人权保护及其家属的安全问题,如今天说了对原告或被告不利的话,一旦公开后,可能会遭报复,就不敢放开胆子把话说透。

  一名长期在基层法院的刑庭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基层法院的法官几乎都是超负荷工作。”浙江律师徐宗新说,在浙江义乌的一次开庭中,他纳闷怎么被通知在下午3点45分才开庭,原来,这名法官的前一个庭刚在3点半结束,而晚上6点多还有一个开庭排着,连饭都没时间吃。

  据统计,2010年,浙江法院法官的人均结案154.5件,人均办案数是全国法院的两倍,像西湖区的民商事法官,一年要办理350多件。

  “在网站上公开审务信息,确实给老百姓带来便利,但也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临安法院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司法公开需要充足的财力保障,像数字法庭的建设、网站的维护除了经费投入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会影响司法效率。

  阳光试验

  司法透明指数的科学量化

  在浙江省高院召开的“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征询会”上,受邀参会的浙江大学教授钱弘道提出了一个大胆设想——制定司法透明指数。

  这个设想被确认为浙江省高院2012年重点课题,并选择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为研究样板,将法院司法透明的程度以科学量化方式展现。

  从主持“余杭法治指数”历时5年的评估活动,到“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钱弘道被学界同行笑称为“钱指数”,他认为这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逻辑的延伸。

  吴兴区法院率先成了试验田,院长许学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司法透明主要定格在行政管理与司法过程两个维度,法院首先对司法公开的6方面工作进行自查,确立了49个指标进行量化,设计了82个题目,涵盖立案、庭审、听证、审务、裁判文书公开等8方面内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认为,法院开展司法透明指数评估,能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关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这也是提高民众参与民主监督、保障民众自我法制教育的重要平台。

  “但司法公开不能走的太远,一些指数的设定过头了就会带来量化评估的反弹效应。”林来梵说,司法机关要防止因数量化的考核或数量指标绝对化后出现的评估指标本身的反弹效应。

  齐奇表示,在推进法治浙江的建设步伐中,应理性实践司法公开,希望在司法透明指数试验中多出实效,少一点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记者陈东升 实习生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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