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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庭审,假释案件引入社会监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 内蒙古小黑河地区:代表委员、媒体记者、罪犯亲属等受邀旁听 本报讯(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王永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近日在包头监狱开庭审理两起假释案件,小黑河地区检察院指派驻包头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出席,并发表法律监督意见。采用公
检察日报


    内蒙古小黑河地区:代表委员、媒体记者、罪犯亲属等受邀旁听
 

    本报讯(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王永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近日在包头监狱开庭审理两起假释案件,小黑河地区检察院指派驻包头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出席,并发表法律监督意见。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假释案件,在内蒙古尚属首次。

    过去,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只进行书面审理,即由监狱向驻监所检察室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后出具检察意见书,再由监狱将罪犯减刑、假释案卷材料连同检察意见书一并报中级法院审理裁定。由于缺乏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存在暗箱操作的隐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办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六类案件包括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等。

    为此,小黑河地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包头监狱、包头市中级法院,推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三方决定首先在包头监狱开展假释案件开庭审理试点,再逐步实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并提出提高罪犯假释率、罪犯假释开庭率和罪犯假释工作社会公众参与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罪犯亲属等旁听庭审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庭审前,小黑河地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调阅了2名拟假释罪犯的档案,查看了监狱呈报的罪犯假释意见书以及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讨论记录、监管民警讨论记录等材料,向监管民警和同监舍罪犯了解其日常表现。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核实了拟假释罪犯的身份信息和原判信息,听取了拟假释罪犯对自己改造表现的介绍,以及监管民警对其奖惩情况进行的介绍等。最后,检察人员当庭就罪犯的假释情况及此次庭审活动发表了监督意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