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该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批复明确,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