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判决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强制校核 《办法》规定,裁判文书校核实行强制校核与自愿送校相结合的方式。判决书、驳回再审申请(申诉)裁定书纳入强制校核范围,其余裁判文书是否送校由承办法官自行决定。对于需要送校的裁判文书,在审签后两日内,由承办法官、书记员对其进行全面校对后,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校核室进行校核。校核人员需要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文字、语法及逻辑关系进行校核。校核应当在两日内完成,并反馈校核意见。承办法官对校核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认为适当的,应当采纳;采纳后对案件处理有实质影响的,应当提请合议庭复议;认为不适当的,可以不采纳。校核人员认为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方面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合议庭提出,供合议庭参考。 《办法》还规定了裁判文书差错责任。监督评查中,发现裁判文书存在差错的,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方面以及裁判文书在文字、语法、逻辑结构方面存在的错误承担责任;书记员对裁判文书在格式、排版、文字校对方面存在的差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