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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加大源头打击犯罪力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造合成毒品情况严重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加大源头打击犯罪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6起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 张先明)今天是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法院报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造合成毒品情况严重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加大源头打击犯罪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6起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 张先明)今天是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有效指导作用。今年,针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于6月20日印发《意见》。《意见》的出台,必将对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获悉,鉴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性质较为特殊,在医药领域属于常用药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会被犯罪分子作为制毒原料加以利用,《意见》因此确立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二是立足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观要件,防止定性不当或者扩大打击面,影响群众用药方便和药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上述基本原则,从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与制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关系出发,《意见》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意见》指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二是限定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意见》强调,对于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毒品犯罪活动,而提供相应帮助的,才能够认定为共同犯罪。三是明确制毒物品数量认定办法和定罪数量标准。

 
  为保证量刑的科学性,《意见》要求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麻黄碱类物质进行含量折算,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限定了定罪数量标准。因此,药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出口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以及个人出于合理、药用目的,购买或者携带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陈旭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等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罪犯刘付成于今年3月被执行死刑,罪犯忽彪武、李亚琼于今年6月被执行死刑。

  上述6起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度,准确地体现了《意见》精神,对司法机关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示范性。

  记者获悉,下一步的禁毒工作中,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执行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方针,加强对毒品犯罪形势的调查研究,及时制定规范性指导文件,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力度,力争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