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谢圣华 近年来,“指数”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不知不觉成了一个“热词”。发端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社会指标运动,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对社会诸多方面进行指标量化评估,以反映真实状况,比较发展水平,明确努力方向。一些指数对政府决策和形象乃至社会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有着国际影响力。 5月29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大学共同举办,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联合承办的“2012中国法治论坛——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江平、李步云等著名学者及法律实务界人士40余人参加会议,围绕司法透明指数的意义、指标设计、评估方法以及基层法院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试点的示范意义和推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呼之欲出: 司法透明指数应运而生 司法透明指数在国内是首次提出,在国外也无先例,为何在浙江法院系统率先出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谈到了事情的缘起:2011年初,浙江高院决定把推进司法公开作为全省法院的重点工作,通过制定《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等文件,明确具体目标、要求,并在年底组织对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等领导给予充分肯定。今年,浙江高院正在实施“阳光司法指数”重点课题调研,旨在全面总结阳光司法的实践,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司法公开量化评估指标,发挥指标的导向、鞭策作用,进一步完善阳光司法的长效机制。于是,浙江高院委托浙江大学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并选取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作为指数实验的样本。 课题主持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介绍了司法透明指数课题研究情况:研究进行了约半年,已初步形成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高院设计的司法公开标准主要在司法过程方面的内容:立案、庭审、执行。将司法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运行、公众交流增加为指标设计的另一个维度。两个维度下设立6个一级指标,每项设计若干二级指标共有100个。指数由中立机构客观评估,公众参与是基本内容。这些指标除了涵盖最高人民法院、浙江高院司法公开六方面的内容,还延伸到人事、财务等方面,对法院司法公开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他认为,司法透明指数在中国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它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是依法治国方略、执政公开透明原则在司法领域的演绎,是当前司法改革必然的逻辑延伸和各地法治评估活动推动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力推司法公开,出台了相关规定和标准;浙江高院也推出阳光司法工程,出台了实施标准。这样,用司法透明指数来检测司法公开程度就成了自然而然的途径。浙江作为中国的先发地区,在法治建设方面也要“先发”。 吴兴区法院院长许学锋介绍了作为司法透明指数实验研究样本的设想和已经开展的工作:此次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合作开展司法透明指数调研是吴兴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利用法学院的优质资源,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努力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推动司法公开的创新举措。确立课题合作后,吴兴法院组成课题组,在钱弘道教授的指导下开展实证调研,包括对自身司法公开工作全面自查、收集各地法院司法公开的先进做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等。目前,还在进一步探索完善司法透明指数设计。他表示,吴兴法院愿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成为浙江乃至全国首个司法透明指数测定和发布的试验田。希望得到专家们的智力支持。 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周谷平说,此次研讨会的主题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对司法公正实践的创新和理论的探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充分肯定: 司法透明指数意义重大 透明的司法,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廉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司法透明指数如同温度表,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法院司法透明的程度,这对于强化和推进司法公开,无疑是“催化剂”。与会人士对浙江法院的尝试均给予了充分肯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说,司法透明指数研究是一项非常有创意的开创性工作,开展阳光司法的创建活动,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司法公开,是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阳光司法,对建立独立、公正、权威、高效、廉洁的司法机构,是一个重大的抓手。这一机制的改革,必然会影响到体制的改革。希望坚持下去,给全国树立一个榜样。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把社会现象用指数来具体化是很好的尝试,能够用指数方法分析问题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进步。 北京大学教授武树臣谈到,推行依法治国事业,应有一个检验依法治国的标准,有一个让民众看得到的法治建设成果。但我国的历史传统上对建设法治国家是天然生疏的,总体隔膜的,当前需要创造式的实践。我们民族常常对一些大事业表现为性急,大而化之,实效不佳。司法透明指数在司法公开方面走向精细化,有标准,看得见。浙江的法律人和法官们走在了前面,勇于创新的精神值得敬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认为,司法透明、公开,有助打破长期以来在我国存在的司法神秘主义。这些年,司法公开逐渐在司法政策层面和理论层面得到破解,但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很多局限性。司法公开也是对于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种保护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说,在倡导阳光司法的背景下推出司法透明指数这个可测量的指标体系,非常有意义。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长孟祥锋说,司法公开原则要真正“落地生根”,需要三种实现形式:一是要转化为理念。理念引领行为,信仰使人自觉。二是要转化为制度程序,这样才会有硬约束。三是要转化为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考核评价机制、奖惩机制。三者缺一不可。司法透明指数很有创意,是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认为,司法透明指数的评估活动以及浙江法院的“阳光司法”,有很大的实践意义。第一,能够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关注;第二,有助于搭建民众参与司法民主监督的平台,也是保障当事人或公民各项有关司法权利的重要手段;第三,是有效保障民众自我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说,信息公开将成为今后长期的一个发展重点,而指数的机制和方式,会成为信息公开的推动力或平台。今天的中国法治建设可能更需要追求民主化、精细化和高效化,因此,司法透明指数这个课题,符合当代法治发展的方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朱新力说:开展司法透明指数的研究,是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一次深度合作,也是以科学理念指导实践,用科学方法深化司法公开的一次协同创新。司法透明指数实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回应新时期民众对司法公开新要求、新期待的有益探索。 建言献策: 司法透明指数如何设计 司法透明指数研究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旨在探索如何科学评定量化法院司法公开程度的路径和方法。针对课题组的指标设计方案,与会人士纷纷建言献策。 孟祥锋建议:第一,设计要增强针对性,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最大关切,以司法过程公开为主,以司法行政管理公开为辅。第二,推进要注意渐进性。不求高大全,但求有实效。第三,司法评估要增强竞争性。要试点先行,也要及时实现从点到面的拓展。如果只有纵向可比性,自己跟自己比“年年有进步”,造成动力不足、压力不够。只有从一“点”到多“点”,才能增加横向的可比性和竞争性,真正形成长效机制。 江平特别强调,在司法透明指数的尝试中,应更多从问题而不是从成就方面去找缺陷和不足。指标有100项,顾及到全面但缺乏了重点。司法透明指数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公开就表明了法院向民众来交待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否公正等着由社会上来认定,学者可以来品读,民众也可以来挑毛病。裁判文书的公开至关重要,是衡量一个法院公正性的重要标准,如果仅仅把它作为100项中的一项,或者100项中占的比重是2%或3%,那不足以说明评价的公正。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说,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非常重要。 莫于川建议,第一,应强调解决裁判文书的公开问题。裁判文书是法院对外拿出来的产品,这个产品究竟怎么样,要接受社会的检验。第二,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要把违背宪法原则、宪法制度的行为,包括个人的干扰,公开出来。第三,指标应该精简。指标过多,把涉及的因素都逐一进行调查,反而不准确了。最后,公开指数应该明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马怀德认为,司法公开有四个问题要研究:第一,公开的范围。应以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涉隐私权时)为限决定是否公开。第二,公开的方式。明确哪些要主动公开,哪些依申请公开。要注意充分利用现代的新兴媒体来推动阳光司法。第三,要注意阶段性与长期性、地方特色和普遍性的关系。有些指标与地方的经济发展、硬件条件有直接关系,有些不是近期能够做到的,需要长远设计。第四,推动司法公开法的制定。通过立法建立司法公开制度,推动司法公开。司法透明指数作为司法公开制度中的监督评价机制就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林来梵说,司法透明指数的评估活动有外部、内部的局限性。目前中国司法制度本身在运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活动要防止从亲民取向走向司法民粹主义,不能搞得太过头。在宪政体制中,各种国家权力的运行都需要公开,但按照公开的程度来说的话,立法公开的程度最高,其次是行政公开,第三才是司法公开。这种程度的差别在各国都一样,为此司法公开不能走得太远。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吕庆喆从统计学角度谈到,不论是指标体系还是指数,都要满足两个原则:第一,理论上要科学,大家要认可。课题在理论上一定要探明什么是司法透明,内涵和外延是什么,指标体系要形成框架。第二,实践中要可操作,指数可收集可量化,才能推广开来。谈几点建议:第一,要增加公众参与,作为客观指标与法院的主观指标相结合。第二,指标的数量。当然,指标越多就越准,评价结果越好,但成本就上去了。据研究,超过50个指标后,评价贡献度就很小了。从国外看,30个指标已算比较多了。第三,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推广,逐步完善指标体系,发挥更大作用。 浙江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牛太升说,总体上来讲,司法透明指数应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重点应放在怎样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这件事情中来。 任重道远: 司法透明指数还待探索 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指数都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浙江法院系统对司法透明指数的尝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待解决的难题还不少。对创新,我们应有热情和勇气,但无疑也应保持冷静和理性。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孙笑侠说,对司法透明指数的探索,一是要清醒看待数字管理。数字管理在中国传统中是非常缺乏的,但今天国人又特别讲“数字”,有机械科学主义的倾向。虽然创新意义很重大,但要冷静看待这种形式的数据指标。二是谨慎看待司法透明。司法透明问题是有针对性的,目前倡导司法透明确有必要,但也存在着“泛化”问题,课题组设定的一些指标有些苛求法院了,甚至超出了职业范围。赞成阳光司法,但司法不应“过度曝光”。三是认真对待裁判说理。裁判的理由就是司法透明的核心。判决书至少应做到判决理由的准确表达,同时要反映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意见,无论采纳还是排除,都要说明理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邱本谈到,在强调法治指数理论和法治评估体系的同时,不要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它们完全数字化、数学化。此外,要注意法治指数和法治评估的限度,虽然尽量将法治指数化并科学地进行法治评估,但不追求法治的泛指数化,为指数化而指数化,也不盲目地进行法治评估,把法治评估本身当做目的,以免物极必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认为,司法透明指数的推出,主要是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透明指数要符合司法的理性和规律,特别是透明的度量问题。透明过度也会损害司法公正。譬如合议庭、审委会关起门来讨论案件有利于法官不受干扰,把话讲透而无后顾之忧。如果把这也向社会透明,那法官一定会心有余悸。所以,公正需要适宜环境来保护,绝对的司法透明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必定会损害司法公正,这是物极必反的道理。司法透明既然是对理性的尊重,更应该保持自身的理性与合理的度量。 江平认为,没有必要把指数指标搞得太细,非要弄出100项的内容全面来评,最后只能搞形式主义。 牛太升说,设定指数标准的同时,要设定评价机制。现在课题组设定100个指标,它的评价机制怎么来运作?谁来参加评价?用什么办法评价?不同的层面参与评价的权数比例怎么分配?用现代手段把司法透明化创制成一个新的文化形式,推动法治文化建设,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设定指数时尽可能突出重点,删繁就简。搞得太繁琐,不便于公众参与。二是参与者与参与形式。除司法系统本身外,权力机关、普通民众、专家、媒体等是不是要参与?如何参与? 王公义说,对司法的评价,应该是共同职业群体内的公开评估最重要。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胡虎林谈到,关于法官的选拔标准、过程、结果,并不是法院自己能够决定的事情。生效判决文书上网公开,会不会涉及侵权问题?有没有负面影响?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最后指出,当下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信息网络技术对司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阳光司法指数研究作为今年全省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主题新颖,任务艰巨,要充分借鉴专家学者的智力成果,深入调研,扎实推进,理性实践,务求实效。要通过调研,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可行的司法公开量化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长效机制,为法治中国、法治浙江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