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场合:河南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 时间:7月11日 自2010年8月井冈山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以来,全省审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但个别法院和少数法官对开展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上有偏差,积极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审判管理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对审判工作实施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管理,是做好法院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起着连接各方、承上启下、源头预防的枢纽作用。 观点一:审判管理体系不科学容易导致监管脱节 不少人认为,法官的本职就是把案件办好,法官办案有国家法律作为依据,法官行为有法官法和各项工作纪律作为约束,不需要再创设一个审判管理的概念出来。这种观点是极其狭隘的。审判管理的对象是审判活动或审判工作,是一个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近几年出现的诸如天价逃费案、眼花法官判错案等案件,究其根本,无不与审判制度不能真正落实、监督制约严重乏力有关,与缺乏科学系统的审判管理体系,导致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脱节、管理不到位有关。 要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系,有效规范法院的司法活动和法官的司法行为,加强对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切实解决影响审判质效的问题,保证每一起案件审判都符合法定程序,每一起案件的裁决都体现法律要求。实行专门的审判管理,也是审判管理由分散化到集约化、由粗放化到精细化、由简单化到科学化转变的必然要求。 观点二:审判管理不是用行政化手段干预司法 有同志认为,实行审判管理,是在用行政化手段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这种观点极其错误。首先,我们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决不是随意的、不加任何限制的滥用,而是需要在一定的规范内、在必要的监督下运行的。其次,从权力运行规律来看,没有任何不受监督制约的公权力,审判权也不例外,审判管理是伴随着审判的产生而产生的,加强审判管理是对审判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审判管理和审判权的运行并不存在必然冲突,关键是我们能否依法依规、科学行使好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管理既不是干预审判活动,更不是凌驾于审判权之上,而是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基础上,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更好地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最终要服从审判权依法有序运行的需要,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实践来看,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工作压力明显加大、司法公信屡受质疑的情况下,法院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必须更加注重科学管理,以管理求质量,以管理促效率。比如,我们开展的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三级法院绩效考核等多项工作,有力查究了内部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了内部潜力,有效激发了工作活力,提升了案件质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审判管理在司法事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观点三:破解司法难题要靠管理增添活力 当前法院工作面临不少难题,不少人自然而然地想到通过增加编制、充实经费等措施来解决,但这些不是依靠我们自身能力所能解决的,需要党委、政府等方方面面的支持。我们只有靠科学有效的管理,积极引导各级法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优化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法官的内在潜能,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地审结案件。 案件质量不高、瑕疵不断甚至出现错案,不仅是法官素质能力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缺位。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完善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格的审判责任体系。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管理和考核机制。要狠抓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责任的落实,加大院长、庭长依法监督指导力度,严格定案把关机制。今后案件质量再出现问题,不要仅仅追究办案法官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直至院长的责任,对后者的追究要放在首位。 观点四:提高效率需要全面加强对个案的审限监控 个别法官办案效率意识低下,有些案件总是一拖再拖,当事人上访告状,法官还找各种理由敷衍推脱。这种现象需要我们认真反思。提高效率不能仅仅靠法官的自觉性,必须全面加强对个案的审限监控,研究完善审判效率管理制度体系,靠外力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案件办理的节点控制,促进案件快速正常流转。要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推行均衡结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防控和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长效机制以及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等为重要抓手,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文字整理 本报记者 邓红阳 本报通讯员 孙志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