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妥善处理借贷纠纷 一、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分析 (一)近三年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 2009年武陟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06件,2010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17件,2011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24件,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民间借贷形成的主要原因 1.银行的银根紧缩政策,使经济不发达或落后的地区更加难以获得商业贷款,在没有相关政策规范的情况下,民间资金借贷市场处于无序状态。 2.民间资金借贷便利、快捷,资金使用周期的长短也可以根据资金需求者的情况而定,可随借随还,因此受到资金需求者的欢迎。 3.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息,一些出借人宁愿冒风险将手中资金投放到市场,而有的甚至以高息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金集中起来放出,以此收取高于银行利率的数倍利息。 (三)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民间放贷主体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企业员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寄卖行、“信息部”等多种职业或行业。 2.借贷规模扩大化。从法院处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看,起初只是一些自然人用家庭的剩余资金少量投放。现在一些“职业放贷者”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进来集中投放,金额达到数万元。 3.大额借贷集中化。大部分民间资本流向运输行业、建筑行业和个体经营业主。 4.放贷职业化。一些放贷人联营开设信息部、典当行、寄卖行等,成为职业放贷者,并雇佣员工进行收贷,俨然银行收放体系。 5.借贷形式规范化。“职业放贷者”在放贷的过程中参照银行的格式化合同,合同内容全面,尤其对利息、违约金,还有对律师出庭参加的代理费都有约定。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贷主体的构成上。有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二)不规范的借款形式。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种情况多属于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 (三)在借款的约定上,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 (四)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忽视诉讼时效的规定,常常导致纠纷发生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三、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由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资金到位迅速等优点,在缓解企业、企业主融资困难的难题、弥补银行服务的不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极方面在于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容易削弱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且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可能发生高利贷现象,企业(包括企业主)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另外,民间借贷靠当事人的信用维系交易安全,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可能带来经济、道德和法律上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疏导、整顿和规范,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通过立法手段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目前急需制定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利率、风险、税收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 (三)加强监管,密切关注民间资本的流向 监管部门应定期采集数据,分析民间借贷的主体、规模、流向、利率等因素,向群众宣传风险意识,避免资金密集集中对出借方的风险和利率过高对借款人的风险;加强信息共享渠道建设,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应建立联系、沟通途径,加强对投资公司、寄售行、担保公司的管理,防止高息融资或者非法从事高利贷活动;对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卷入多个诉讼的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同一原告多次起诉的,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从事高利贷活动或者专门发放借款,有无其他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对同一被告多次被诉的案件,审查其借款来源、借款用途等,及时反馈,并且把民间借贷中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或者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以保障民间资本的有序运转。建议政府组织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对民间资本的流向进行专门的调研,及时应对,避免出现金融突发事件。 (课题组成员:王明霞 孙国才 常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