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 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所有,在未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时,可归为执行财产。近日,(江西)崇仁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两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执结了一起长达十年的积案。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强制执行财产范畴。 2002年,崇仁县巴山镇的陈某、赖某因欠某银行借款未还,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陈某、赖某限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6329.65元及利息8432.32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多方调查,只查询到被执行人仅有银行存款12340元,经扣划之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一直未能执结。 2012年7月12日,执行法官了解到,两被执行人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法院立即向该管理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强制扣划。至此,这起长达10年的执行积案得以顺利执结。 据介绍,法院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在被执行人已获得居住保障的情况下,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未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民事执行中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扩大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有利于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