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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正确理解刑诉法立法本意 防止选择性执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上海7月17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全国检察长座谈会17日在上海开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并表示,要正确理解刑诉法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做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和规定,切实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 曹建明表示,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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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上海7月17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全国检察长座谈会17日在上海开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并表示,要正确理解刑诉法立法本意,不能随意做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和规定,切实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 

  曹建明表示,要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做到“六个并重”。

  一要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自身执法办案中,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二要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必须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

  三要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刑诉法修改进一步健全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要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重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

  四要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五要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六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曹建明说,要妥善处理好新旧法衔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在执法办案中应当立即贯彻执行;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规范。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曹建明指出,要更好地推进诉讼民主,注意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坚决防止和纠正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要更好地推进诉讼公开,对执法规范、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依据,依法可以公开的都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