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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刑诉释法:《检察规则》将细化“指定居所监视居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正在修改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有望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规定加以细化。 “指定居所监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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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正在修改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有望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加以细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新刑诉法的新增内容。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它曾被指系“双规曲线入法”,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双规”是中共纪检机关采取的特殊调查手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长期以来,“双规”限于中共内部,而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适用于党员之外的公民。与“双规”相类似的还有“两指”。1997年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按照新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适用。

  新刑诉法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却回避了对指定居所的正面表述。

  关于“指定居所”,《检察规则》或将明确:“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留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将不得作为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此外,检察机关还提出了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

  新刑诉法并未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办理程序。《检察规则》征求意见稿则对此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上报上级检察院审查;上级检察院收到案卷材料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此时,若上级检察院批准,则应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意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若上级检察院不予批准,则应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级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规则》将明确: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每两月审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若案件已办结,则应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若案件未办结,需继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报请上级检察院延长。

  新刑诉法并未明确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对此,《检察规则》有望确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如果认为不再具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将有权申请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应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认为需要继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过,检察院以何种方式说明理由,目前并不明确。

  新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对哪些情况属于无法通知、无法通知的相关后续措施,新刑诉法并未给出说法。

  财新记者获悉,《检察规则》征求意见稿将对“无法通知”进行界定,具体包括被监视居住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共四种情形。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而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指后,仍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如果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将有望对其进行监督。

  此外,如果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存在下列情形,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也可以进行监督:这些情形包括:

  在羁押场所、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没有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要求委托辩护人,没有及时转达其要求;

  收到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及其他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

  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或者伪造立功材料;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