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早报 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的集资行为,法院该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理清?民间借贷到底可以收多少利息?这些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直都是难点。 昨天下午,温州中院透露,日前已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已对这些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 出台《意见》统一裁判尺度 温州中院透露,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万多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已和去年一整年的案件数基本持平,收案标的额已达到去年全年的1.52倍。 案件多,标的大,难度也大。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温州法院也发现了上述急需解决的问题。 这份《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亮相的。 比如,企业融资行为认定这块,当企业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这种行为如何认定? 《意见》就认为,若这样的集资,确实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企业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则认定这种借贷行为是有效的。 又如,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这种资金调配行为,法院对其有效性也予以认定。 《意见》还提及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作用:融资主体,特别是企业这样的法人实体,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这些证据材料,都可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法院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头疼的问题。《意见》也专门细化了这块内容。 打个比方,丈夫以个人名义借钱,之后发生借贷纠纷,债主要求夫妻俩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应该怎么认定? 《意见》就认为,先排除两个前提,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主和丈夫已明确约定这只是他的个人债务;二是或能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主知道这个约定。除此之外,法院一般会认定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意见》还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等,债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的。 利息问题也一直引人关注。 《意见》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另外,若债务已履行完毕后,借款人这时提出,之前支付的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起诉债主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而债务还没履行完毕,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4倍利率标准进行审查;若发现已“超标”,超出部分将冲抵借款本金。 又如,张三和李四发生借贷时,利息约定不明确,闹到法院后,张三说利息是10%,李四说是15%,这时法院该怎么认定? 《意见》也明确了,这种情况将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 11个法院已设立金融审判庭 除了公布《意见》内容,温州中院还介绍了全市法院金融审判专业化进程。 今年5月,温州法院围绕“金改”,出台了30条司法保障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两级法院要普设金融审判庭。 昨天,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透露,自5月25日鹿城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之后,到目前为止,温州中院及其它10个基层法院,已获准设立金融审判庭。一些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也设立了金融审判合议庭。 今后,温州涉金融机构和金融类的案件,都将集中到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管辖,促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和集约化。 有了判决,还要起到实效。这也意味着,除了加强审判,执行也很关键。 于是,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室或执行工作组,在温州各个法院陆续出现,专门负责金融案件执行工作。 另外,温州中院还和宁波大学、温州大学签订了全面合作关系协议,组建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队伍,成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建立专家证人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专家辅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