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广西桂林中院近日公布了《关于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立案执行届满1个月后,执行法院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立案执行6个月内未结案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此后每3个月反馈一次执行进展情况。立案执行一个月或六个月届满前,执行法院已在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变现等阶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全部执行进展情况的,可不重复反馈。 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斌介绍,根据规定,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是电话对谈,也可以是固定接待日当面约谈。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主动反馈机制落到实处,反馈情况将记载入卷,并及时、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日志。这些措施都将有利于在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供稿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余作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