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 2009年9月18日,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在全省推行调查令制度。调查令,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签发的用于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件。持调查令的律师具有和法院执行人员类似的强制调查权。 调查令制度得到法律界广泛认可,一度被称为律师调查的“尚方宝剑”。 8个月后的2010年5月,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建打算前往山东济宁调查一名负债者的房产信息。临行前,他担心当地房管局不让查,便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这张调查令也成为我省推广该制度后开出的第一张调查令。 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项一度被称为律师调查“尚方宝剑”的制度,在近3年的时间里,却鲜有使用。那么,其原因何在? 何谓调查令? 调查令就是法院赋予律师代表法院行使的调查权,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提供其掌握的证据。 律师为何不用? 不需要:律师向法官申请,法官会亲自调查,这样调查比较顺利,效率也高; 不好用:被调查单位可以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搪塞,特别是一些比较“牛气”的单位。 问题及建议 调查令只能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治本之策,还需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权。 建议该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中有更广泛的体现。 第一个“吃螃蟹”者: 跨省出示调查令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聂建,被称为调查令制度出台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两年了,也就吃了那一只螃蟹。”昨日,他在电话里对记者说,。 2010年初,聂建代理了原告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贸易部与被告济宁市新丰纺织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 因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货款29863.57元,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便将济宁市新丰纺织有限公司告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不依其承诺履行给付原告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10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986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72.89元。 作为当时原告代理人的聂建说:“当时之所以提出调查令申请,是因为被执行方负责人在这场官司中态度很不配合,接到法庭传票后也没有出庭,法院作出判决后,是我们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将其堵在屋里才将判决书交给他们确认的。法院曾调查过被执行方的银行户头,发现仅有少量存款,我们后来调查得知,被执行方有一处写字楼,但写字楼的具体归属是谁还不能确认。因为其所在地为济宁,以律师身份跨省调查,往往很容易碰钉子,所以我就想起了省法院出台的《规定》中提到的调查令制度,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昨日,正在外地办理案件的聂建回忆起当时的情形说:“后来我拿着调查令到济宁,结果对方很配合。后来这个案件因为找到了被执行人,顺利得以执结。” “不过从那个案件以后,我就再也没有申请过调查令。”聂建说,“因为按照制度要求,律师申请调查令只能在执行环节,律师需要申请的机会并不太多,而且申请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不是像第一次需要跨省调查担心空跑的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想着使用调查令的。” 记者调查发现: 调查令鲜有使用 按照省高级法院的要求,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只不过不由人民法院执行员亲自实施,而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可以说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 按照该《规定》,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可使申请执行人尽可能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情况等,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地产登记情况、机器设备登记情况等;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等。 调查令制度出现之后,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认可,一度被称为律师调查的“尚方宝剑”。 “调查令就是法院赋予律师代表法院行使的调查权。”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术军说,“这就像给律师的一道"令牌",让律师出门调查有了底气,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律师本人。” 省政法学院副教授刘明勋也认为,以往律师调查权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性,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当事人更多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然而,记者调查后却发现,调查令制度实施近3年,使用的频率却少之又少。 记者联系了发出首个调查令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该院执行局称,除了第一年还有三四例之外,这两年基本没有接到申请。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政治部也表示,几乎没有接到过这种申请,“有也是极少”。 在登封市法院,记者也没能打听到使用调查令的情况。 郑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局法官告诉记者,估计全市都不会有多少。 而记者联系到的五六个知名律师事务所,都称极少有律师使用。 律师切身体会: 调查令还未成为真正的“尚方宝剑” 拥有“尚方宝剑”为何不使用?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伟说,似乎知道有这么个制度,但似乎适用的范围不大,用的机会并不多,而且基本上需要调查的,律师都可以调查得到。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超贤,是他们律师所为数不多曾申请过调查令的律师。 “我是申请了,可是没被批准。因为那个基层法院对这个没有确立格式范本。我应该是到他们院申请调查令的第一个律师,所以他们要做准备。后来我也不想这么麻烦了。”秦超贤说。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未晞记得他们所里有一名律师曾申请成功过调查令,因为是去外地调查,法官无法抽出足够的时间,就使用了调查令。 “其实如果不太远的话,律师向法官申请,法官都会亲自进行调查,这样调查会比较顺利,效率也会提高。如果使用调查令,还要经过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拿着调查令如果遭到拒绝会更费事。虽然理论上可以追责被调查方,但一般没有人找这个麻烦。”路未晞说。 据了解,早在1998年12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即开始试点推行律师向法院申请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而10年以后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律师持调查令取证时,有45.09%的对象拒绝律师调查,要求法院来查;有38.2%的对象借口推诿。 此外,调查令往往遭遇“内部规定”等理由对抗,不予理睬、拖延时间等现象也比较常见。 “在2008年6月的《律师法》修改之前,有关法律规定是,律师行使调查权时,必须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秦超贤说,“即使是在《律师法》出台后,律师调查取证的地位依然尴尬。大多数单位只接受公检法3家调查取证,根本不接待律师,尤其在政府部门、金融机关。有些当事人只能用一些边缘手段获得证据,而更多当事人只得申请法院调查。” 聂建说:“其实,我已经做好了思想准备,因为法律再严厉也有人违法,法院再严肃也有人不接传票拒收判决书。这样的一份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可以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搪塞,特别是一些比较"牛气"的单位。它如果真的不理你,你真的可以按照民诉法上讲的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恐怕这个实施起来会很麻烦,也会很浪费司法资源。” 路未晞说:“从事实来看,调查令还远没有成为"尚方宝剑"。” 专家学者建言: 在立法层面完善后推广 虽然“两年只吃了一只螃蟹”,但聂建依然对调查令充满期待。 “我觉得应该赋予调查令适当的法律效力,避免其沦为介绍信。同时,将该制度调研完善后在全国实施,方便各地统一执行。我们律师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就是能将调查令制度应用到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去,真正实现让法官专注居中裁判,让律师享有应有的调查权利。”聂建说,调查令的积极意义不能否定。除能保证律师调查权之外,还能缓解目前法院案多法官少的现状。但目前该调查令仅是一份指导性意见,缺少立法的支持。建议该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中有更广泛的体现。 河南孙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慧明说,其实调查令的推广,法官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在合适的案件中,主动推广调查令的使用,渐渐地使其变为常态。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全根认为,调查令只能部分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而治本之策,还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比如,律师之所以遇到调查困境,关键的一点,就是现在很多政府机构的信息还不公开。通常而言,凡是在政府或有关部门登记的信息,都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所以,要解决律师调查难的问题,治本之策,还是要促使政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华则认为,虽然律师的取证权由来已久,但取证权没有制裁措施保障,因此调查令制度的核心是“令”,让调查令推广下去的关键在于制裁措施,即违反调查令的,按妨害民事诉讼论。但如此行文,涉及国家公权的配置,应是国家层面的立法,绝非法院可以自行立法解决的。这恐怕是调查令制度推行的最大难题。 “律师调查令制度,可解决如财产线索的调查等工作难题,避免了无谓耗费属于公共资源的执行精力,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律师需要调查令,但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要有足够的配套措施。”刘明勋认为,现阶段,执行调查令这一形式还远远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因而除将执行调查令作为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则确定下来外,制订统一样式十分重要。为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制定统一样式,纳入《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之中。此外,要将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等计入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执行调查令在限定的调查范围内畅通无阻。人民法院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配合,要做好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沟通和协调,以保证执行调查令在限定的调查范围内畅通无阻。”刘明勋说。 作者:张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