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1年,湖南全省有3500余名涉嫌轻刑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加害人认罪悔过,被害人获得精神和物质补偿,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实现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冲突的目的。”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俊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发生的一起案件颇为典型。73岁的被告人伍崇文在高楼上搞卫生时,一个水泥团坠落砸中被害人盘某,致其死亡。 一边是靠搞卫生赚取生活费的老人,一边是家中的顶梁柱。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稍微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群体事件。 最终,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方做工作,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从轻惩处,防止了双方矛盾的激化。 据了解,早在2006年10月,湖南省检察院就出台了《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将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在全省铺开。 各地除规定动作外,不断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特色做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探索“人民调解进检察”机制,丰富完善了刑事和解调解机制。常德等地探索实施刑事和解补偿方式多元化机制,除以一次性经济赔偿作为刑事和解最为常见的补救办法外,还创新了分期付款以及以劳务、车辆理赔款等赔偿、补救方式。 为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的情况,湖南检察机关注重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 “我们推行刑事和解的首要原则是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李俊说,湖南省检察院加强对全省刑事和解备案材料的审查,对个别适用不当的案件及时通知下级院纠正。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将刑事和解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杜绝暗箱操作。 试行刑事和解制度的效果慢慢显现。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湖南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1230件1462人,占同期审结普通刑事案件总人数的6%;适用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9%。 法制网长沙9月1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