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民告官”不再“跑马拉松”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改革内容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合议制为原则的普通程序在现实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数逐年大幅度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但是行政审判力量并没有随之增强。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
人民法院报


  改革内容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合议制为原则的普通程序在现实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数逐年大幅度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但是行政审判力量并没有随之增强。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当事人希望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简单快速的处理。可是,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般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这就导致一些简单的案件旷日持久难见分晓,而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却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审判力量去认真审理。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更好更快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201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通知》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三是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此外,《通知》还规定了独任审理方式,从5个方面简化了诉讼程序。包括缩短举证时限,缩短传唤时间,简化庭审环节,缩短结案时间,明确程序转换等。

 

  推进情况 

  初步实现简易、高效、便民的程序目标

  为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除要求16家行政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截至目前,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试点基层法院共126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其“快收、快审、快判、快结”的特点,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形成“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良性循环。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3.8天,最快的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12天,比同期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减少8.9天,提速近30%。

  特别是通过简易程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对案件调解结案的满意度高,审判效果较好。据海南省高院的统计,2010年,海南全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的调撤率为46.26%,高于普通程序22.92%;上诉率为38.81%,低于普通程序15.7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至8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服判息诉率达61.54%,相对于普通程序案件的服判息诉率提高了13.76个百分点。

 

  典型经验 

  全庭1/4的审判资源,完成一半以上的结案任务

  刘先生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独任制简易程序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实上,这是该院自2011年被确定为北京市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批试点法院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56起“民告官”案件。

 
  简化行政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是海淀法院自1999年就开始探索的改革课题。“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了‘三优、四简、五跟进’的做法。”行政庭庭长贾柏岩介绍说,即优化案件筛选,优化庭前环节,优化法官引导;简化证据交换环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庭审环节,简化裁判文书的内容、形式与制作方式;制度跟进,人员跟进,管理跟进,调研跟进,宣传交流跟进。

  这其中,由3名年轻法官组成的简易程序审理组发挥了重要作用。贾柏岩说:“我们用全庭1/4的审判资源,完成一半以上的结案任务。充分发挥了普通程序简便审的优势。”

  据统计,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来,海淀法院共审结案件54件,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的14.8%。上诉率低于普通程序6.2个百分点,撤诉率高出20.1个百分点。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审限最长的为43天,最短的为4天,平均审限为29.5天,相对于普通程序减少37天。

 

  点 评 

  建设法治政府的有益尝试

  诉讼的价值追求主要在于公正与效率。处理与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也是进行诉讼制度设计时必然需要考虑的因素。公正是诉讼的最大目标,但迟到的正义也无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海淀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与探索,是司法机关在当前社会与法治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行政诉讼领域对公正与效率价值优化组合的一种有益尝试。简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立法中尚未设立简易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日益增多,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对行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通过较为简易的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既有利于迅速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又有利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诉讼的实践探索是行政法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计划,司法机关开展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是完善行政诉讼立法,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功能的有益尝试。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王敬波

 本报记者 李 阳 鲍 雷 本报通讯员 周元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