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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量刑引入“加减法”破解“同案不同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南方日报 绘图:杨佳 2009年,量刑规范化率先在广东省内5家法院试点。在这项新措推出之前,全国刑事案件开庭都没有量刑程序,律师和被告人在法庭上对量刑没有发言权。“我们就是要通过量刑程序改革,使得各方都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程序
南方日报


  绘图:杨佳

 

  2009年,量刑规范化率先在广东省内5家法院试点。在这项新措推出之前,全国刑事案件开庭都没有量刑程序,律师和被告人在法庭上对量刑没有发言权。“我们就是要通过量刑程序改革,使得各方都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省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如是说。量刑规范化全面试行几年来,随着量刑程序标准化、科学化,“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大为减弱,广东实现了“三升三降”,即试行案件数、试行比例、服判息诉率稳步提升,试行案件上诉率、抗诉率、发改率逐步下降。

  ●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陈捷生

  通讯员 裘晶文 杜晓辉

  程序改革

  控辩双方全程参与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控辩双方通常只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何种罪名发表意见,至于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则是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决定,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参与。这使量刑过程显得过于“神秘”,甚至产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的质疑。

  “纵使法官的量刑过程是客观公正的,但由于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在某些案件中难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猜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广东高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小飞坦言。

  为解决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将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为重要司法改革项目,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会后在全国确定了包括深圳中院在内的12家法院为试点,全国量刑规范化试点的序幕在广东拉开。

  2009年,量刑规范化率先在广东省内5家法院试点;同年10月,穗深两地法院全面试行;随后,广东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针对旧有量刑模式的弊端,省高院、省检察院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12月28日联合会签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0年1月下发全省试行。

  《意见》对量刑程序进行了三大改革,主要体现在:明确了量刑建议权,控辩双方均可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共同促进量刑公正;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可以相对集中地对量刑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举证、质证,在辩论阶段,可以专门针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充分发表意见;要求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

  《意见》中的一大突破就是实现了量刑程序的全覆盖:一方面是案件类型的全覆盖,除规定“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一般不设置量刑程序”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案件种类和如何适用刑罚上全面放开,原则上所有公诉案件均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充分发挥量刑辩论在程序上的独立价值,使量刑工作更为公开和透明,而不仅仅是限制适用于某些特定罪名。另一方面则是庭审过程的全渗透,即在庭审的各个环节都考虑了量刑因素,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认为,通过一系列的量刑程序改革,使得各方都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同时,强调裁判文书说理,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以规范、业务水平得以提升。完善的审判程序,使量刑结果更为均衡、公正。

  2010年12月18日,审判“劫持人质筹钱救母案”的广州白云区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唯一代表,在大会上作了题为《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经验介绍。该院在最高法院下发的试点范围中15个罪名的基础上,经过实践将量刑规范化扩大到20多个罪名,基本囊括了基层法院90%的案件。

  步骤改革

  量刑引入“加减法”

  量刑时统一量刑步骤,引入量化因素,规范法官裁量权,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过去,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步骤,法官通常是根据自身的经验来量刑,称为“估堆式”量刑。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了“三步走”的量刑步骤,需要对各个量刑情节分别评价,即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的起点;然后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在起点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最后,如果有从轻、从重等情节,则通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综合全案的情况,确定宣告刑期。

  此外,量化因素的引进,使得量刑活动由粗放走向精细。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量刑情节没有量化标准,不同法官的裁量结果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现象由此产生。改革后,采用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适当量化,量刑标准更加明确、细化。比如广东制定的实施细则就规定: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一名一线法官告诉记者,“这些手段使得刑事审判工作更加科学,能够帮助法官更为准确地得到量刑结果”。

  “我们现在审理试行案件,严格按照‘一案一被告人一罪一表’的要求编制量刑规范表,用量化的方法,对量刑起点、基准刑、以及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这种量化的方式得出的结果更为准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量刑均衡。” 法院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在谈到下一阶段的改革方向时,洪适权表示:“审判程序改革毕竟是先试先行,肯定存在不足之处,这都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积极推进试行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其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共同推动是深化改革的关键,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则是改革成功的基础。”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