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家暴受害方离婚时可享特殊保护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出新规 在家庭中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如果提出离婚遭受对方打击报复怎么办?原本已经分开居住的夫妻,因为诉讼再次受到施暴一方的威胁怎么办?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举证困难怎么办?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正式启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今后,家暴被害人将可申请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享受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同时在举证原则上,法院也将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即只要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方的侵害不是由其造成的,法院就将推定被告方为加害人。 离婚怕报复可申请保护令 2009年11月,刘女士与比自己小近20岁的董先生领取了结婚证。可据刘女士说,董先生婚后经常对她打骂,甚至曾打断了她两根肋骨。起诉到法院经法官调解之后,刘女士却不敢与董先生一起离开法院,于是法官只好先将董先生留下谈话,并送刘女士离开。 据了解,像刘女士这样在离婚诉讼中仍陷于恐慌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数,以往法官能做的也不过是采取一些权宜之计。但今后,家暴被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上就有了保障。 顺义区法院副院长徐泽民介绍说,今后,类似这样的处境,受害人可以在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由法院核实情况后签发。内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共同的住处,或禁止其在距离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等。徐泽民说,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裁定内容,将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记者了解到,申请保护性缺席是保护家暴受害方人身安全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即当受害人认为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其重新受制于加害人,或使其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经申请,法院可以允许代理人代为出庭,但需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 非施暴者需被申请方证明 顺义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刘女士以丈夫肖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提交了人身损伤的法医鉴定等文件,可肖先生否认伤害由其造成;刘女士又提交了两人涉及家暴的网络聊天记录,肖先生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刘女士父母的证言,肖先生也认为证言偏向刘女士。就这样,离婚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依据现行法律,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需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但是正如上述案件,常常使得被害人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徐泽民说。 根据新标准,如果原告已经证明受侵害的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举证责任就自动转移至被告。被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侵害确实不是由其造成的,法院就将推定被告为加害人。此外,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这些机构出具的文字记载、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也都可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依据。 分割财产补偿照顾受害人 据了解,顺义区法院开展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发布的《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根据指南,顺义区法院不仅仅将在原告方的人身安全保护和举证责任方面将做出新的尝试,同时还将确立补偿和照顾受害人的理念。 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家暴受害人需要治疗,或因家暴失去或影响工作的,或者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法院将给予适当的照顾。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害人曾牺牲自己的利益为加害人提供资金支持、学习机会等,而这些牺牲又将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生活条件降低的,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如果加害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比例还将提升到80%以上。 而在子女的抚养和探视上,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还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法制网记者黄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