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许会增)今天(9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第十四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宣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试行),明确了七种问责情形、问责权限、问责方式及问责程序,强化履职责任,切实加强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规定中指出,问责的对象为全省各级法院及其内设部门领导成员。法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上级法院的有关决策部署,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审判、执行、司法政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一岗双责”意识淡薄,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 (五)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置不当,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法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 若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在问责方式方面,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或及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法院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在问责程序方面,对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发现的下级法院或本院内设部门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上级法院党组或本院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指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张立勇坦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的试行,就是要从办错案法院、违反廉政建设法院领导入手,要从领导“抓”起。但这还不够,除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外,还将出台院长、主管院长引咎辞职制。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