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9月12日,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的79名服刑人员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在管教干部的带领下,他们列队进入庭审现场,等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他们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同意他们申报减刑假释,并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减刑、假释意见书。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当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作出了新规定。桂林中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规定》要求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今年1至8月,共开庭审理474件案件,开庭率达23.6%,第二季度开庭率达50.14%,比一季度开庭率提高了27个百分点。 据桂林市中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文曙光介绍,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及罪犯本人等多方面的意见,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已是第7次被减刑的阎某庭审后激动地说:“在开庭前,队里、监区对我们能减多少刑期、为什么减刑进行公示,后又开庭庭审,让我们更明白政府的规定,我将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余作才 皮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