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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100个期待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治周末 发自山东青岛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自修订之日起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23日,在新刑诉法施行前100天之际,青岛律师协会发布“刑辩律师对新刑诉法的100个新期待”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原题:新刑诉法实施倒计时100天 刑辩
法治周末


  发自山东青岛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自修订之日起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23日,在新刑诉法施行前100天之际,青岛律师协会发布“刑辩律师对新刑诉法的100个期待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原题:新刑诉法实施倒计时100天 刑辩律师的100个期待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自修订之日起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23日,在新刑诉法施行前100天之际,青岛律师协会发布“刑辩律师对新刑诉法的100个新期待”。

  这100个期待中,有三成是对现有刑诉法条文的强调重复和细化,三成是对刑诉法、刑法、律师法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综合,还有三成是青岛律协形成的独特建议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自修订之日起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9月23日,在新刑诉法施行前100天之际,青岛市律师协会召开“新刑诉法100天倒计时,刑辩律师100个新期待”座谈会。

  这一天,也恰恰是2012年司法考试的日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栾少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在这一天,也是期望能给那些即将成为法律人的群体起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作用,也希望能让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听到律师发出的声音。

  100个期待三易其稿

  刑诉法修改经过7年长跑,终有结果:2012年3月14日,刑诉法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

  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底向全国各级法院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长达56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称,将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执法规范,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各方都在发出自己的声音,相比之下,律师界稍显弱势。”栾少湖手里拿着一摞资料,最高法院的560条司法解释,他几乎逐条做了笔记和注释。

  “在倒计时100天之际,青岛律协提出100个期待,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关注到,更进一步促进这部法律的完善。”栾少湖说。

  这些实际数字为106个的期待中,有三成是对现有刑诉法条文的强调重复和细化,三成是对刑诉法、刑法、律师法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综合,还有三成是青岛律协形成的独特建议。

  一直让青岛律师引以自豪的是,刑诉法修订稿中的第三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是由青岛律协提出的,并最终写入了修订稿。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出席青岛的一次会议时,栾少湖还专门打电话确定这条是不是只有青岛律协提过,得到了郎胜肯定的回答。

  “这让律师们参与立法的热情进一步提高。”栾少湖说。半个月的时间内,100个期待三易其稿,由第一稿的180个最终浓缩为106个。

  参与执笔的德恒律师事务所毛洪涛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成稿前的两个月,包括他在内的6名律师一直在加班。“看了大量的资料,包括刑诉法的修正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再结合律师们自身的办案经验,最后凝结成现在的106条期待。”

  讨论过程中,尤其是对于最高法院解释稿第250条中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这在刑诉法中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新增此条,引起了律师们的强烈反弹,也成为此次期待中的重点。

  著名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青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地方律协能够发出这样的声音,反映了律师们共同的声音,希望法律在实践中能够进步,在执行时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能够解决。”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张青松坦言:“大家最期待的,也是关键的,就是法律能够得到确实的落实,在执行中不要走样。”张青松认为,新刑诉法在实施中,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作为检察机关,能够加强监督执行力度;作为律师,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作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和尊重人权能够并举。

  律师发声

  刑诉法的修订在全社会引发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律师在不同场合、利用各种各样的实务案例发出自己的声音,某些意见被立法吸收,这种成效显然更进一步激发了律师们参与立法的热情。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诉法是一部直接指导刑辩律师执业的法律,律师们一直希望它能够吸纳本行业通过实践得来的合理建议,却一直没有机会。现在机会来了,律师们可以发声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虽已通过,争议仍在,如何让这部法律真正有权威,能否保证忠实立法本意,接下去的考量才真正开始。

  过往法律的执行情况,往往影响人们对法治的看法和信心。会议上,律师们讨论得最多的就是配套措施是否能得到落实。

  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张燕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这种期待不仅是对刑诉法本身的期待,其实是对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期待,期待公检法机关能够切实按照新刑诉法去办,这不光是律师,也是普通公民翘首期待的。

  张燕生说,15年前,也有记者问律师们对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有什么期待,那时候的律师们欢欣鼓舞,纷纷提出自己对刑诉法的期待,可是15年过去了,律师的执业环境改善有限。

  “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进步的内容很多,比如说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等,可是措施没有‘落地’。”有律师提到。

  1997年,张燕生代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家属是美国人,她辗转几天还是没能会见到当事人。“家属问既然中国的法律规定允许会见,你为什么不见,当时我无言以对。”

  近年,刑辩律师的辩护空间逼仄。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法学家陈光中说:“当前律师辩护环境不是太好,而是很不好,不是小问题,而是大问题。”

  很多律师开始远离刑案,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据全国律协的调查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律协同时对其中23个案件抽样分析发现,有高达11个案件中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

  自2006年律师法颁布后,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仍没有得到解决,近年更演化为“保护自身安全难”。

  正因如此,律师辩护率连年下滑,就全国总体而言,律师辩护率不超过25%,也就是说,实际只有1/4的案件存在辩护。

  2008年新律师法颁布施行后,律师的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三权”屡屡碰壁,相关部门的理由是:刑诉法尚未修改。

  因此,已经成文入法的规定是否得到正确执行,是律师们最担心的问题。

  实际上,早在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就已保障了会见权,但各主管部门的约束性规定随之而来: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律师会见违反规定,必要时在场民警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此次刑诉法吸收了新律师法的相关内容,但参会律师们仍心存疑虑。因此,在第一个期待中,就是“全部条文规定都能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干涉与破坏,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和统一”。

  等了15年,人都老了

  在栾少湖看来,律师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模糊。“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律师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并不十分明确。”

  “社会长期以来对律师职业存在偏见,行政领域内律师很少有机会涉足,司法过程中律师的劣势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律师参与平等对话、参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谓非常困难。”栾少湖说。

  他介绍,在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征询了公检法等部门,与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的刑事辩护律师,被邀请参与讨论的却不多,地方律师更是无缘接触这一修正案的制定过程。

  两年后,修正案草案才在小范围向部分律师公开,经过这些律师的博弈,修正案作了一定的修改,可是律师再次参与讨论时发现,修改的地方又“消失了”。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两度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征询意见稿,要求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不过由于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此时接触到这份征询意见稿的律师群体仅限于委员会主任一级。

  而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草案,也仅仅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与此前司法机关方反复讨论酝酿的两年相比太短。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律师抱怨不迭,除了抱怨,栾少湖觉得更应该发出律师自己的声音。

  随着律师在法治国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律师参与立法与推动立法作为律师价值的体现,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

  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皆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律师是天然的立法资源。推动律师直接参与全国性立法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

  刑诉法的上一次修改在15年前,律师们不敢肯定,本次修法之后,离下一次刑诉法修改,他们是否还要再等15年,现在,恐怕是发出声音的最好机会,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推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等了15年,人都老了,还是期待着15年前的期待,期待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能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得到解决。”张燕生说。

  “15年前,不管是律师还是普通公民,大家都对新刑诉法和立法机关抱着期待和信任,15年后的今天,我们依然抱着期待。”

  《刑辩律师的100个新期待》节录

  1、我们期待: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全部条文规定都能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干涉与破坏,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和统一。

  2、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组织贯彻实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时,能够增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的专题学习,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在刑事诉讼中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顺利实施中的特殊功能。

  3、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和优先适用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对法律的解释和所谓“内部规定”都应该忠实立法原意并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4、我们期待:“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使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并能够获得辩护。

  5、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务时,应当重相互制约,轻相互配合,讲究分工负责和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6、我们期待: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对于律师独立提出的举报、报案、控告,应当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7、我们期待: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辩论权和人身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积极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确定机构畅通与同级律师协会的联系。

  8、我们期待:人民检察院尽快依法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我们期待:律师对刑事司法办案人员侵犯律师及其他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甚至刑讯逼供的行为提出控告的,应由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告知提出控告的律师。

  10、我们期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权利。律师在依法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和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书面意见时,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书面答复律师。

  ……

  30、我们期待:律师申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能及时得到支持。对于推诿或拒绝调取的,应视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32、我们期待:证人出庭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可以承担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除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外的其他实际损失,切实提高证人出庭率。

  37、我们期待: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时,办案机关应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特别是查阅案卷、了解公诉机关观点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

  38、我们期待: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及时告知”进行具体规定,防止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对“及时告知”作出过于严苛的解释,形成“律师陷阱”。

  39、我们期待:律师不因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保密职责和未向办案机关及时告知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40、我们期待:辩护律师认为刑事司法机关阻挠并侵害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经律师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外,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88、我们期待:辩护律师进出法庭与公诉人有同样安检待遇,并可以携带电脑、手机等工作用品进入庭审场所。

  ……

  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