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编者按:为了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自上而下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下发了法[2008]336号文件,确定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9个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9个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12个基层人民法院为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联系点法院的任务是率先落实和准备推进中央批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建立完整的调研体系、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对改革项目的评估体系、建成司法改革成果转化基地等。去年,我院对司法改革联系点改革情况进行了汇总,并通过联系点法院对全国各地法院落实司法改革项目情况进行了问卷评估。总体看,人民法院在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过程中,建立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在《全国联系点法院2010年司法改革情况汇总》上批示:“司法改革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工作’的原则,依法、稳妥、有序进行,不可以自行其是。请司改办进一步加强对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景汉朝副院长批示:“总地看,联系点法院在司法改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应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联系点工作机制等问题深入探索。” 为落实领导批示精神,我们认真总结联系点法院工作经验,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改革联系点工作机制若干意见》(法办[2011]528号)。对司法改革项目的实施、试点、评估、信息交流与上报、督促检查、组织领导、奖励与通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改革联系点工作机制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司法改革联系点的通知》。三年来,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以下简称联系点法院)在率先落实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开展司法改革实证调研、加强司法改革重点项目试验、建立对司法改革项目评估、成果转化及促进司法改革理论成果应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联系点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完善司法改革联系点工作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项目实施 1、开展司法改革工作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范围内进行;对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安排的改革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四项“信息交流与上报”逐级上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2、建立司法改革项目实施机制,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司法改革项目。 3、在开展司法改革工作或落实具体改革项目过程中,应注意整体性、全局性,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并根据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 二、改革项目试点 4、对现有工作机制有较大影响的改革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可以进行试点。应建立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效果评估方法、经验总结等制度。 5、改革项目试点法院应注意开展实证调研,为司法改革探寻科学路径。 6、对于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改革项目评估 7、建立科学的司法改革评估机制,根据司法改革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 8、在司法改革评估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问题,总结经验。 9、对司法改革工作进行评估,应定期进行,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信息交流与上报 10、对以下事项,应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1)贯彻落实各个司法改革项目的落实方案; (2)探索新的司法改革项目; (3)改革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及分析、论证意见; (4)试点工作方案; (5)司法改革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11、对于以下事项,应以季度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1)司法改革工作信息(包括进行项目的名称及进展情况、司法改革负责人、分管领导等); (2)司法改革调研成果或理论研究成果(每个联系点法院一个季度至少一份) 属于季度上报的项目,应于季度结束后下一月份15日前上报。 12、报送司法改革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司法改革实施总的情况介绍; (2)本年度司法改革经验总结; (3)本年度司法改革基本评价; (4)本年度司法改革经验教训; (5)司法改革工作建议。 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13、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联系点法院信息交流,定期组织联系点法院进行信息沟通和改革项目研讨。 五、督促检查 14、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联系点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全面掌握和了解联系点法院落实司法改革的有关情况,总结司法改革工作经验。 15、最高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联系点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或改进意见。有关联系点法院应将纠正或改进的情况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六、组织领导 16、加强对司法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司法改革工作。对于司法改革机构及人员的调整情况应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17、联系点法院领导班子应定期听取本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研究司法改革的重要事项,及时分析司法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司法改革工作责任制。 七、奖励与通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年度在司法改革工作中,报送工作信息、调研成果、工作方案、司法改革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联系点法院,可以适当的形式给予表彰。 19、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按时完成司法改革任务的联系点法院,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