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规范程序文书 建立沟通渠道 统一审查思路
对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对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应如何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应如何进行,只有仲裁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由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要求。基于此,深圳中院统一对这三类案件规定采用法庭询问程序,即通过传票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接受询问,则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径行作出裁定,既确保司法审查质量,又保证司法审查效率。 该院经过研究总结,并配合深圳法院文书简化工作,针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三类案件推出了六套《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文书参考样式》,及时推广实施,简化并规范了仲裁司法审查类裁判文书的制作。 在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深圳中院探索落实与辖区内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两家仲裁机构的多种沟通措施,包括:审查中及时依法调阅案卷,必要时联系仲裁机构提供审理情况说明;审查结案后,向仲裁机构送达裁定书,反馈审查结果;针对个案或类型案件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2011年以来,该院共发出司法建议4份,司法建议性质的意见书3份;定期总结仲裁案件经验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深圳中院归纳了几种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仲裁机构约定名称不准确的认定、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要件的审查,分别统一了审查思路,规范了裁判说理,提高了案件审查质量。 据统计,2011年初至今年6月,深圳中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89件,审结233件。受理案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居多,共审结170件,占审结案件的73%;其次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结32件,占审结案件的13.7%。审查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处于绝对数量,共审结193件,占审结案件的82.8%;审查涉外(含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40件,占审结案件的17.2%;除仲裁财产保全案件外,驳回申请和申请人撤诉的209件,占审结案件的88%,支持申请人申请的8件,占审结案件的3.4%。 在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归口统一取得成效的同时,深圳中院也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包括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审查标准的并轨,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是否以仲裁程序存在为前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期限,无执行内容的裁决是否允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欺诈的法律救济,司法审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规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