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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适用新刑(民)诉法准备就绪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网 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彰显保障人权决心和努力 政法机关顺利适用新刑诉法准备就绪 编者按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开始实施。诉讼程序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的生
法制网


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彰显保障人权决心和努力

政法机关顺利适用新刑诉法准备就绪

  编者按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开始实施。诉讼程序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的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两大程序法实施在即,司法机关是否做好了准备?

  实施好新刑诉法是人民的期待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法制网见习记者 蒋皓 曾敏

  新刑诉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刑诉法颁布后,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各级政法机关无不把衔接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通过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提升保障人权的能力和水平,力求无缝对接新刑诉法实施。

  政法机关是适用新刑诉法的执法机关,政法机关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新刑诉法表明,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维护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决心毋庸置疑。

  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素有“小宪法”之称。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刑诉法修正案后,“迎接新刑诉法实施”就成了全国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期间,各级政法机关大胆试验、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积累了大量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中央政法各部门也密集出台多部相关司法文件,为执法办案提供统一标尺。

  这一切都明确传达出这样的信息:迎接新法,政法机关已经做好了充足准备。

  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新刑诉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时召开全国性会议,突出强调要做好新旧法衔接工作。

  在全国检察会议上,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提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对新刑诉法进行实施试点,凡是新刑诉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只要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都可以先行先试。

  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新刑诉法中有利于规范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要在新法正式生效前分步落实。

  新刑诉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司法部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刑事法律援助与新刑诉法对接工作,在新法施行前进一步扩大援助覆盖面。

  在中央政法机关的指导和部署下,各地政法机关纷纷成立试点施行新刑诉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或与其他政法机关联合召开座谈会、推进会、研讨会,制定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全面开花

  今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首次供述是在受到侦查讯问人员胁迫下作出。法官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最终裁定该份有罪口供无效。

  对非法证据排除、简易程序、未成年人保护等新刑诉法新规,各地政法机关普遍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如上海市公安局积极协调市检、法、司等部门,形成了13个配套新刑诉法实施的法律文件。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确定,试点所队试行“侦查终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和“证人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等规定。

  记者注意到,有些试点工作是由多个系统协助共同完成的。新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为此,河北、新疆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率;而针对提高出庭率加剧案多人少这一矛盾,当地法院相应推出了集中开庭审理机制。

  有些试点则是多个系统朝着同一方面各自推动。如刑事和解,以前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新刑诉法没有规定开展刑事和解的具体部门。今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主办了对接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论坛,进一步深化这项工作。

  新刑诉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记者了解到,在新刑诉法先行先试工作中,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成效最为突出。为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政策,天津、四川、江苏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的探索。四川检察机关对613名未成年人进行了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对110名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与成年犯罪嫌疑人交叉感染。

  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颁布后,最高检专门于今年5月召开了全国会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试行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

  “上海今年开始对未成年人全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只要未聘请律师,不管其经济是否困难,都应该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蔡永健说。
试点经验形成机制

  随着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新刑诉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出台。

  2012年11月22日,最高检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规则新增条文240条。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新制度进行细化,对检察机关执行新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12月24日,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简易程序的适用等重要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多字,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12月26日,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法律授权性条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程序,不随意扩大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内容,不折不扣地执行。

  新刑诉法中,一些条款未明确执法主体,一些条款则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制定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等11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过试点和制定出台法律文件,政法机关顺利适用新刑诉法已无悬念。

  法制网北京12月30日讯

 

各地政法机关全力以赴迎接新民诉法实施

公益诉讼主要问题全国法院达成共识

 

  新民诉法将助推司法更加公开公正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李娜 法制网见习记者 郭文青

  学习好、理解好、适用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需要司法机关强化程序意识、诉权意识、公开意识和证据意识,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与审判公正权威。

  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落实程序公正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诉讼义务的平衡负担,防止因程序上的疏漏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造成其实体权利的损害。

  随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方式和手段的完善,检察机关得以更好地发挥在维护和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我们相信,随着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将更加公正廉洁和高效。

  2013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进入实施倒计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面对修改条文多、范围广等诸多挑战,2012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下发通知,就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各环节准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加紧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为全面正确实施新法夯实基础。

  新旧法衔接司解已下发

  “在开局之际学习研究好、贯彻实施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12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贺荣说。

  记者获悉,民诉法修改以来,最高法党组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学习贯彻落实工作。2012年9月中旬,最高法先后在北京和上海组织召开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会议,要求各级法院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执行工作。

  12月上旬,最高法下发通知,就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各环节的准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民诉法新旧衔接问题司法解释也已经下发。

  在前不久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强调,贯彻好修改后的民诉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民诉法在检察机关得到顺利实施。

  公益诉讼规则仍需探索

  公益诉讼、小额诉讼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亮点。面对这些新制度,人民法院缺乏相应的审判实践经验,如何落实新规迫在眉睫。

  “为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这些新制度,最高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主要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一审终审,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有清醒认识,并提前就其实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部署。“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生制度,刚开始施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各级法院一定要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预案到位,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弥补了公益诉讼立法缺失的遗憾。

  此前,贵州贵阳、江苏无锡、云南昆明等地法院已先后开始了艰难的探索。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负责人、曾承办江苏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官姚坚看来,相比以往办案只能依靠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公益诉讼入法无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容忽视的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比较原则,可以说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此外,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最高法这位负责人表示。

  民事检察监督蓄势待发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意味着,今后检察机关能够名正言顺地对民事调解、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该如何进行,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亟待解决的难题。

  2011年3月,最高法和最高检曾就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会签文件。随后,检察机关在12省开展了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对进一步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他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依据地方人大的决议决定,认真开展了民事执行探索。

  “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目前,应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规范监督的方式、程序,逐步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操作规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袁汉钧认为。

  记者获悉,目前,最高检正抓紧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据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民行厅就启动了该办案规则的修改工作,经多方调查研究,讨论稿已经起草完毕。

  据了解,新规则将分9章112条,将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调查核实,抗诉、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等内容作出全面修改。

  新规根据修改后民诉法和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范围的规定,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范围拓展到诉讼全过程,监督内容既包括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法制网北京12月30日讯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