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 张先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计21条,详细规范了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如何界定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和法人的“登记地”,如何界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如何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及涵义,涉港、澳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等等。 该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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