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确定了山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依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结合山东审判工作实际,山东高院确定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同时,根据通知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标的额的调整由省高院统一确定并发布。对于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郭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