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 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廖红军)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司法厅获悉,为适应新刑诉法施行,省司法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辩护的权利,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意见》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后,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以及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其中,对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自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确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达《通知辩护函》等材料;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 《意见》同时要求,对属于通知辩护类型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知辩护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办理。对属于经济困难申请类型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其中作出不予援助决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或由公安、检察机关转交至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 此外,《意见》还要求加大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今年6月前要在所有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