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期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制定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指导辖区法院积极稳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意见》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并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九种案件类型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六类案件。规定凡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三日内直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放《小额诉讼告知书》。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如异议成立,将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规定处理。 天津高院规定,在传唤当事人、确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等方面采取更简便的方式。庭审过程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根据案情尽可能简化不必要的环节,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一个月,如果审理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致诉讼标的超过规定标准、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要求追加当事人以及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报庭长审批转为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或报分管院长审批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本着规范、高效的原则,天津高院制作了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样式,供辖区法院参照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