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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李娜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3年1月21日至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要求不得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对依法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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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李娜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3年1月21日至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要求不得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对依法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做到全部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解决看守所将罪犯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顺利实施。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为切实促进看守所、监狱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

  根据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方案,检查活动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看守所内的留所服刑罪犯和其他已决罪犯进行清查,对于余刑仍在一年以上的罪犯,一律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二是2013年1月1日以后,看守所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一律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将其中所有的未成年罪犯一律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不得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三是2013年1月1日以后,检察院一律不得同意或者批准看守所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留所服刑。四是对于看守所送交执行的罪犯,符合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狱应当依法一律予以收监。五是各级检察院及其派驻检察室应当严格、依法加强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活动的法律监督。六是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区公检法司机关联合或者单独制定的关于罪犯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违反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应当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