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2月7日电(记者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月6日印发实施。该《规定》对2009年的工作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收集、整理、存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规定》强调,有关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查询结果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复核。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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