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2月25日电 (胡进 陈铜 刘贤)不少游客到重庆都有尝一尝老麻抄手的愿望。记者25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春节后发出的第1号司法建议书就是关于老麻抄手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蒋春兰诉被告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反映出的重庆部分餐馆、饭店使用“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行为,向重庆市饮食行业协会提出了司法建议。 重庆五中院认定“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判决被告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域名,并停止在其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宣传使用其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为餐馆、饭店招牌的图片,且赔偿原告蒋春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重庆五中院建议协会帮助餐饮经营者正确理解“通用名称”,合法使用店面招牌。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或服务在特定行业内由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的特点。重庆五中院还建议协会引导餐饮经营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以后,权利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