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本报重庆4月9日电 记者徐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将买卖、借款、租赁、服务合同纠纷案;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等8类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解答同时明确,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案;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案;知识产权案;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案;涉外、涉港澳台案;需要评估、鉴定案;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矛盾可能激化案;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解答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编立“民初字”案号,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小额”字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应载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判决书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尾部载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