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江苏高院蓝皮书诊断劳动争议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杨晓蓉)五一劳动节前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蓝皮书”通过对2012年全省47306件一审劳动争议诉讼量化分析,揭示当前劳动关系的新特征:争议多发领域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成争议主体;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形成原因复杂。 江苏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十分之一以上,目前全省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持续增长,新问题和新矛盾层出不穷。“蓝皮书”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的以上特点,反映出我国劳动关系规范和调整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中小企业的“新法过渡期不适症”尚未消解,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集中在中小微企业;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互信合作意识尚未确立。部分劳资双方竭尽所能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自身义务或者进行非理性维权;三是良性互动化解劳资纠纷的“三驾马车”尚未形成。即:集体协商制度过于弱化,劳动监察主要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由此,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途径则不得不成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战场。此外,由于法律对劳动监察和民事诉讼二者的职权范围并未清晰界定,在事实认定、法律理解和政策把握上很容易产生分歧;四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劳动立法尚不完善。我国现已处于工业化与信息化交织的转轨时期,劳动关系趋向市场化、弹性化、自由化和复杂化,企业支付工资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如对于计件工资模式下加班工资如何认定、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界定、非典型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工资标准、企业经营困难停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等问题都亟待明确。 江苏高院以“裁判摘要、案情概要、法官寄语”为导语,发布了十大劳动争议案件,提示:连续工作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清算组不履行对劳动者的通知义务仍要承担责任;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应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等。 |